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01:43
关于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只需以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子移交受理的法院没有统辖权的时分,就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可是统辖权贰言的概念是有哪些内容呢?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则:“公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和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公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据此,不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应契合下述条件:
1.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贰言的问题,原告的申述自身就阐明原告以为受诉法院具有统辖权。第三人也不能对统辖权提出贰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动参与别人已开端的诉讼,应视为供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统辖,因此不发生对统辖权提出贰言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告诉他有统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别人已开端的诉讼,是通过支撑一方当事人的建议,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他在诉讼中一直相辅佐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建议为搬运。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贰言。
2.当事人对统辖权的贰言,应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必须在法定的辩论期间提出,当事人在辩论期间内未提出统辖权贰言的,视为抛弃了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今后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公民法院不予检查。把提出统辖辖权贰言约束在案子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防止统辖权贰言建立而形成的时刻、人力、物力、财力的糟蹋;防止正在审理中的案子被不适当地中止拖延。
当事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契合上述两条件的,受诉公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当事人对统辖的贰言建立的,公民法院应当作了书面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审理。贰言不建立的,裁决予以驳回。裁决应当送达两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决不服的,能够在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公民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认该案的统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告诉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则:“公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和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公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据此,不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应契合下述条件:
1.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贰言的问题,原告的申述自身就阐明原告以为受诉法院具有统辖权。第三人也不能对统辖权提出贰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动参与别人已开端的诉讼,应视为供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统辖,因此不发生对统辖权提出贰言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告诉他有统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别人已开端的诉讼,是通过支撑一方当事人的建议,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他在诉讼中一直相辅佐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建议为搬运。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贰言。
2.当事人对统辖权的贰言,应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必须在法定的辩论期间提出,当事人在辩论期间内未提出统辖权贰言的,视为抛弃了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今后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公民法院不予检查。把提出统辖辖权贰言约束在案子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防止统辖权贰言建立而形成的时刻、人力、物力、财力的糟蹋;防止正在审理中的案子被不适当地中止拖延。
当事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契合上述两条件的,受诉公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当事人对统辖的贰言建立的,公民法院应当作了书面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审理。贰言不建立的,裁决予以驳回。裁决应当送达两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决不服的,能够在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公民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认该案的统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告诉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