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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8: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办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办理局、长江口航道办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造工程指挥部:
现将《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附件:1.水运工程规划企业信誉行为鉴定规范
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誉行为鉴定规范
3.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评分核算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4年5月28日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建造商场办理,保护公平有序的商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和《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是指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及部下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则的点评规范和办法,对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造商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誉点评。
本办法所称部下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办理局及长江口航道办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造工程指挥部参照部下单位展开点评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规划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职业规划资质及参加水运工程规划活动并具有工程规划归纳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揽资质及相关专业承揽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加依法投标水运工程建造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商场行为。
第四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应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科学、有用的准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作业实施统一办理、分级担任。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担任全国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的监督办理作业。主要责任是:
(一)拟定全国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规范和办法;
(二)辅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和部下单位的信誉点评办理作业;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分答应资质的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进行全国汇总点评。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的监督办理作业。主要责任是: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实施细则;
(二)安排实施所办理水运工程建造项目的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作业;
(三)对所办理水运工程建造项目的规划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归纳点评,并将国务院有关部分答应资质的水运工程规划、施工企业信誉点评成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部下单位对本体系、本单位所办理水运工程建造项目的规划和施工企业进行信誉归纳点评,并将国务院有关部分答应资质的水运工程规划、施工企业信誉点评成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作业实施定时点评和动态办理相结合的方法。
定时点评周期为1年,点评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存在严峻失期行为、按规则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施动态办理。
第十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内容包含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誉行为。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选用归纳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期行为依照《水运工程规划企业信誉行为鉴定规范》、《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誉行为鉴定规范》(以下简称《鉴定规范》,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证、国防战备等使命中遭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赞誉的企业,以及承当的水运工程建造项目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恰当加分奖赏。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评分核算依照《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评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见附件3)履行。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誉等级对应的企业归纳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誉好;
A级:85分≤X<95分,信誉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誉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誉较差;
D级:X<60分,信誉差。
信誉点评成果实施奉告和公示准则。信誉点评成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网站上揭露。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行为评分的根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及其港航办理部分、部下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安排等的监察、查看成果或通报、决议等;
(二)投标人、项目法人(建造单位)、监理单位等办理作业中构成的文件;
(三)告发、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查询处理成果;
(四)司法判定、裁决、承认及审计定见等;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造商场信誉信息办理体系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誉信息。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由投标人进行点评;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造单位)进行开始点评,关于经过投标方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供给规划、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托付安排进行开始点评;其他信誉行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承认的办理部分(安排)或部下单位进行点评。
各点评人对相应的点评成果担任,并应将点评成果书面奉告被点评人。被点评人对点评成果有贰言的,可在收到点评成果后的5个作业日内向点评人申述;对申述处理成果仍有贰言的,可依照责任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或部下单位申述。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点评。投标人应在签定承揽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加投标且存在失期行为的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依照《鉴定规范》和《核算办法》进行点评,将点评成果书面奉告被点评人,并按责任分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或部下单位。
联合体有投标失期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规范进行点评。
(二)履约行为点评。项目法人(建造单位)结合建造办理作业,对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依照《鉴定规范》和《核算办法》进行点评,将点评成果书面奉告被点评人,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点评成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承认的办理部分(安排)审阅或部下单位。审阅完结后,办理部分(安排)将审阅成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审阅期不超越30日。
审阅部分根据责任分工,对项目法人(建造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点评进行审阅承认,如有调整,有必要对调整内容进行阐明。
对当年安排交工检验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造单位)应在交工检验完结后一个月内完结履约行为点评。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规范进行点评。
(三)其他信誉行为点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承认的办理部分(安排)或部下单位依照《鉴定规范》和《核算办法》进行点评,将点评成果书面奉告被点评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承认的办理部分(安排)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点评成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
(四)省级归纳点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部下单位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誉行为的点评成果,依照《鉴定规范》和《核算办法》进行归纳点评,并将点评成果进行公示、布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部下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结上一年度省级归纳点评作业,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分答应资质的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的点评成果报交通运输部。
(五)全国汇总点评。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归纳点评成果,依照《鉴定规范》和《核算办法》进行汇总点评,并将点评成果进行公示、布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每年的6月30日前完结全国汇总点评作业。
接连两年仅在一个省份或一个部下单位从业的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其全国汇总点评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和部下单位应当依照《鉴定规范》,及时将发作严峻失期行为的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并自承认信誉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点评成果报交通运输部。
在两个以上省份或部下单位信誉点评等级为D级的,则该企业全国汇总点评直接定为D级。
对遭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对归纳点评成果有贰言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分提出申述或告发。公示部分收到申述或告发后,应及时安排核对,在30个作业日内将处理成果奉告申述人或告发人。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成果有用期1年,下一年度在该省份或部下单位无信誉点评成果的,其在该省份或部下单位信誉点评等级可接连1 年。接连1年后仍无信誉点评成果的,依照初度进入该省份或部下单位承认,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或部下单位原点评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 省级归纳点评成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或部下单位内。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初度进入某省份或部下单位从业时,其信誉等级依照全国汇总点评成果承认。无全国汇总点评成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下单位无严峻失期行为的企业,信誉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峻失期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下单位信誉点评成果承认其信誉等级。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和部下单位对评为AA级和接连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规划、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必定的优惠;对信誉点评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投标资历查看,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要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则及时在水运工程建造商场信誉信息体系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关于未按规则填写、改变信誉信息,或填写、改变信誉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依照《鉴定规范》进行扣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项目法人(建造单位)应当树立信誉信息办理台帐,准时对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进行信誉点评。信誉点评作业中不得招摇撞骗或以信誉点评挟制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部下单位及其承认的信誉办理安排应树立健全信誉点评作业办理和监督准则,树立信誉信息档案,加强对信誉点评作业的监督查看。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期限改正。
交通运输主管部分、部下单位及有关办理安排作业人员在信誉点评作业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招摇撞骗。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对部下单位在信誉点评中发作的应扣分而不扣分等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责令其纠正,或在全国汇总点评中直接定级。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办理局应根据本办法拟定信誉点评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存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水运工程规划企业信誉行为鉴定规范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6/P020140617302470748674.wps
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誉行为鉴定规范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6/P020140617302471052917.wps
水运工程规划和施工企业信誉点评评分核算办法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6/P020140617302471418718.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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