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对外国驻华领事馆内发生的行为有管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0:45
伴随着咱们国家经济的不光开展,社会的不断常常,咱们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往来也越来越频频了。所以咱们国家关于外国驻华领事馆内也是有一些法令条规的。那么我国公安机关对外国驻华领事馆内发作的行为有统辖吗?听讼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常识,一同来看看吧。
《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悉数空间区域,详细包含:一是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基层,这是国家疆域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部分。二是领水,危害。即国家拥有的水域,包含内水、领海及其地基层。内水包含内河、由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许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包含某些海湾、海峡等。依据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宣布的关于领海问题的声明,我国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三是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别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或许航空器内发作的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法令。”《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条对其效能规模之所以作出如此广泛的规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享有彻底独立主权的国家,对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享有统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表现。
依据1986年立法其时的状况.《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年第一款中规则的“除法令有特别规则的以外”,主要是指:一是《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仍有或许依据实际需要,拟定单行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标准。假如这些特别治安管理处分法与《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发作法规竞合,则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则,适用特别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则。二是依据世界法和世界常规,对享有交际或许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治安管理的。应当经过交际途决,不适用《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进行治安处分。就同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则:“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事职责,经过交际途径处理。”依据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法令》第十二条的规则、外国驻华领馆的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略。我国有关机关应当采纳恰当办法,避免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和庄严遭到侵略。领事官员不受拘捕或许拘留,但有严峻违法景象,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拘捕或许拘留的不在此限。领事官员不受拘禁,但为履行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的不在此限。我国于1979年7月 3日加人的《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第四十一条‘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略”中对此也有相似规则;领事官员不得予以拘捕候审或拘押候审,但遇犯严峻罪过之景象,依司法机关之裁判履行者不在此列。”‘除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则之景象外关于领事官员不得施以拘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法之拘谨,比照一下危害。
但为履行有确认效能之司法判决者不在此限。
依据现在的状况,《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则的“除法令有特别规则的以外,还应当包含: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作的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该法令进行处分。因为政治前史的原因《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效能无法及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这归于对《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属地统辖权的一种现实约束。我国现已别离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31日康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别离于同日建立。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本法》第二条别离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本法的规则实施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本法的规则实施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样,我国除了康复对香港、澳门行使国家主权,统一管理交际和国防业务外,香港和澳门的政治、经济、法令制度坚持不变,全国性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政治状况和法令地位虽不同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是依据“一国两制’的根本设想,其未来的司法将仍然是独立的。因而,将来海峡两岸统一后,全国性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也会不适用于台湾地区。
至于一国驻在外国的使馆、领馆是否视同该国的“领域内’,现在有不同的观念。有的人以为,依据世界条约和常规,一国驻在外国的使馆、领馆,好像一国的船只、飞机或许其他航空器相同,归于该国疆域的延伸,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统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统辖。一国驻在外国的使馆、领馆亦视同该国的领域内,在其内发作的任何违法违法都适用差遣国的法令、而不适用驻在国的法令。关于这种观念,咱们有不同观点。
关于使馆、领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我国1975年11月25日加人的《维也纳交际联系条约》第二十二条规则:“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略。承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答应,不得进人使馆馆舍。二、承受国负有特别职责,采纳全部恰当过程维护使馆馆会免受侵人或危害,并避免全部打乱使馆安定或有损使馆庄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产业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寻、征用、扣押或强制履行。”《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第三十一条‘领馆馆舍不得侵略”中规则:“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则之极限内不得侵略。
我国公安机关对外国驻华领事馆内发作的行为是有统辖,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悉数空间区域,详细包含:一是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基层,这是国家疆域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部分。二是领水,危害。即国家拥有的水域,包含内水、领海及其地基层。内水包含内河、由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许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包含某些海湾、海峡等。依据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宣布的关于领海问题的声明,我国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三是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别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或许航空器内发作的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法令。”《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条对其效能规模之所以作出如此广泛的规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享有彻底独立主权的国家,对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享有统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表现。
依据1986年立法其时的状况.《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年第一款中规则的“除法令有特别规则的以外”,主要是指:一是《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仍有或许依据实际需要,拟定单行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标准。假如这些特别治安管理处分法与《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发作法规竞合,则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则,适用特别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则。二是依据世界法和世界常规,对享有交际或许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治安管理的。应当经过交际途决,不适用《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进行治安处分。就同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则:“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事职责,经过交际途径处理。”依据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法令》第十二条的规则、外国驻华领馆的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略。我国有关机关应当采纳恰当办法,避免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和庄严遭到侵略。领事官员不受拘捕或许拘留,但有严峻违法景象,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拘捕或许拘留的不在此限。领事官员不受拘禁,但为履行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的不在此限。我国于1979年7月 3日加人的《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第四十一条‘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略”中对此也有相似规则;领事官员不得予以拘捕候审或拘押候审,但遇犯严峻罪过之景象,依司法机关之裁判履行者不在此列。”‘除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则之景象外关于领事官员不得施以拘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法之拘谨,比照一下危害。
但为履行有确认效能之司法判决者不在此限。
依据现在的状况,《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则的“除法令有特别规则的以外,还应当包含: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作的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该法令进行处分。因为政治前史的原因《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效能无法及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这归于对《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属地统辖权的一种现实约束。我国现已别离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31日康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别离于同日建立。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本法》第二条别离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本法的规则实施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本法的规则实施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样,我国除了康复对香港、澳门行使国家主权,统一管理交际和国防业务外,香港和澳门的政治、经济、法令制度坚持不变,全国性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政治状况和法令地位虽不同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是依据“一国两制’的根本设想,其未来的司法将仍然是独立的。因而,将来海峡两岸统一后,全国性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也会不适用于台湾地区。
至于一国驻在外国的使馆、领馆是否视同该国的“领域内’,现在有不同的观念。有的人以为,依据世界条约和常规,一国驻在外国的使馆、领馆,好像一国的船只、飞机或许其他航空器相同,归于该国疆域的延伸,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统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统辖。一国驻在外国的使馆、领馆亦视同该国的领域内,在其内发作的任何违法违法都适用差遣国的法令、而不适用驻在国的法令。关于这种观念,咱们有不同观点。
关于使馆、领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我国1975年11月25日加人的《维也纳交际联系条约》第二十二条规则:“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略。承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答应,不得进人使馆馆舍。二、承受国负有特别职责,采纳全部恰当过程维护使馆馆会免受侵人或危害,并避免全部打乱使馆安定或有损使馆庄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产业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寻、征用、扣押或强制履行。”《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第三十一条‘领馆馆舍不得侵略”中规则:“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则之极限内不得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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