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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还是正当防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0:49
陈某、刘某在网吧与谢某发生争论,相互推打,谢某自忖敌不过两人,挣脱后说要叫人来报仇。陈、刘惧怕,匆促走开,走了不远,谢某果然领着四个人手持棍棒追了过来,将陈某、刘某分隔围住。陈某见势不妙,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离别糊弄,谢某等人不以为然,围住陈某便打。陈某夺路而逃,又被追上,陈某被谢某打倒在地上,身后又遭一阵闷棍。陈某奋起反击,混战顶用水果刀将谢某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逝世)。法院审理过程中,对陈某行为的定性,发生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构成故意损伤致人逝世罪。本案是由陈某引起与谢某之间的争论,且进一步激化为两边打斗,打斗中陈某形成致人逝世的结果,其行为不归于合理防卫,构成故意损伤致人逝世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陈某的行为归于合理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合理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损害的行为,对不法损害人形成危害的,属合理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陈某的行为契合合理防卫的要求。本案中,虽然陈某与谢某相互推打,但当谢某挣脱后,两边冲突己告一段落。陈某、刘某并未持续穷追猛打谢某,而是匆促走开,后被谢某教唆来的人持械追打、损伤。谢某的报复行为引起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陈某被世人攻击,在雨点般的棍棒殴打中,形成其严峻受伤,在此危殆情况下,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奋起反击,其行为契合合理防卫的要求。(二)陈某的行为并未超越合理防卫极限。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假如一方现已中止打斗,向另一方求饶或许逃跑,而另一方仍急迫不舍,持续实施损害,该方对另一方正在实施的不法损害,能够进行合理防卫,本案中,陈某在和谢某的推打中止之后,现已走开,当谢某领着四人追打过来时,陈某又夺路而逃,仍被谢某等人穷追并实施损伤,在被打倒在地且身受多处损伤的情况下,陈某才用水果刀进行自卫,在这种紧迫情况下能够说陈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峻威胁,因而陈某防卫行为是合理的并未超出极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作者:赣县法院 温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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