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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新的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6:2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新的依据”,是指以下景象: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供给,经人民法院允许,在延伸的期限内仍无法供给的依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一审庭审完毕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允许,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应当允许并依当事人请求调取的依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供给新的依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许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供给新的依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许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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