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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6:14
法发布(2001)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民二提字第2号请求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聚源房子归纳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华街240号。法定代表人:王蓉生,司理。托付代理人:蒋文范,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负责人:沈瑞龙,组长。托付代理人:彭德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法制局局长。成都市武侯区聚源房子归纳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为与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装修工程欠款胶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请求再审。本院于2001年3月1日以(2001)民二监字第75号民事裁决,决议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生、托付代理人蒋文范,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组长沈瑞龙、托付代理人彭德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9月24日,眉山宾馆与聚源公司签定《装修工程合同书》及附件《930088号施工图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约好:聚源公司承当眉山宾馆扩建工程的装修项目,项目规模以两边的《预算书》为规范;工程总造价为3780275.29元;工程期限为199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日;眉山宾馆分期付出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眉山宾馆按工程施工预算书验工。同日,两边签定《付出工程款担保协议书》,即《弥补协议1》,约好:眉山宾馆自1994年5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分四期付出聚源公司装修工程款,并按国家规定利率付出利息。眉山宾馆以望苏楼作典当担保。上述合同、协议于1993年11月经眉山县公证处公证。1993年10月15日,经眉山宾馆申报,眉山县国有资产办理办公室批复赞同眉山宾馆以望苏楼作为宾馆扩建工程的装修典当,但两边未办理典当登记手续。1994年1月,聚源公司依据眉山宾馆告诉出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为装修项目及数量发作变化,两边于同年4月22日签定《弥补协议》,约好:新增项目的材料价格,原预算书中有约好的,按原预算据实结算,原预算中没有的,按眉山宾馆核定价格据实决算;新增项目的总造价在施工中逐渐给付70%,尾款于1995年末付清,尾款利息按原协议实行。1995年1月,聚源公司完结装修工程。眉山宾馆出具该工程现已检验合格的信件给聚源公司,并于当月27日出场运用。对尚欠的工程尾款,两边定于从同年2月1日起按合同计息。1995年6月19日,两边签定《建筑工程决算书95008》(以下简称《决算书》),对该装修工程进行了决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342134.79元。1995年12月22日,两边签定《弥补还款协议》,约好:聚源公司赞同眉山宾馆将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合计1791396.22元延期至1996年12月底之前分期悉数还清。上述还款协议签定后至1996年6月5日前,眉山宾馆向聚源公司结清了1995年曾经的资金利息180421.43元。尔后,眉山宾馆未再付出工程欠款。两边发作胶葛,聚源公司诉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经眉山宾馆请求,眉山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1日裁决宣告眉山宾馆破产还账,并依法指定建立破产清算组,现该破产清算程序没有完结。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1996年11月11日以两边应依还款协议实行为由,判定眉山宾馆偿付所欠聚源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在该判定书现已送达聚源公司、没有送达眉山宾馆的情况下,该院又康复本案审理,并托付乐山市审计事务所对该装修工程进行审计。经审理以为:两边达到的《弥补还款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该协议中除经审计判定证明原决算存在计算错误、工程量多计和重列项目合计金额464987.90元无效外,其他金钱合计1146408.32元有用,依法应予维护。故判定:眉山宾馆应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偿付聚源公司1146408.32元,利息随本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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