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
资讯
>
正文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7: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回答》第2条第5款规则,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作、改变、消除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依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两边供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登录
|
注册
|
电脑版
Copyright ©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