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居间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及法律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0:33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那么日子中的居间合同是什么呢?有什么法令特征呢?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则。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两边约好一方承受他方的托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为订约供给前言服务,托付人给付酬劳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受托付陈述缔结合同时机或许供给买卖前言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方式,其主旨是把同一产品的买卖两边联络在一同,以促进买卖后获得合理佣钱的服务。不管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托付人的代理人,而仅仅居于买卖两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帮忙效果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托付人可所以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挂号核准的从事居间运营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业务依据居间人所承受托付内容的不同,既可所以只为托付人供给订约时机的陈述居间,也可所以为促进托付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进行介绍或供给时机的前言居间,也还可所以陈述居间与前言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陈述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承受一方托付人的托付,寻找、查找信息陈述托付人,然后供给缔结合同的时机。德国民法典、瑞士债款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陈述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是指介绍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居间人不光要向托付人陈述订约的时机,而且还要进一步斡旋于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尽力促进其合同建立。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前言居间人。两种状况,只需中介活动成功,促进合同建立,居间人才能获得合同约好或许法令规则的酬劳。
居间准则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其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略产品经济形状,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必定的约束,从自在运营主义转为干与主义,国家对其职业进行了操控,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如法国商法典把居间人分为二种,一种是特权居间人,此等中间人须经政府的录用,居于公务员的位置,具有特别的权力及责任,而另一种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居间人。英国的居间人须经当地官署答应才能够执业;德国旧商法规则,居间人是一种官吏。到了近代,跟着社会的前进及产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端兴隆,许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选用了彻底自在运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令联系。德国民法典首先把居间活动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作了规则。今后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供认居间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前言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纳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不作前言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别。我国采纳不作区别的立法编制。
2.居间合同的法令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进托付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为意图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托付人供给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陈述订约的时机或为订约的前言。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成果,其意图在于经过居间活动获取酬劳。居间人的活动只需促进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用的合同联系才有含义。
(2)居间人在合同联系中处于介绍人的位置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施行中介服务的行为。不管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托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仅仅按照托付人的指示,为托付人陈述有关能够与托付人缔结合同的第三人,给托付人供给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在当事人之间充任“穿针引线”的前言效果,并不参加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详细的缔结合同的进程,他的人物仅仅一个中介服务人。仅仅在买卖两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帮忙效果。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需托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明一起,居间人就负有依托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责任,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获得成果,托付人就应付出酬劳,合同即建立,而无需以什物的交给作为合同建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建立,当事人两边均需承当必定的责任。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陈述的责任;对托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建立后他有付出酬劳的责任。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能够采纳口头或许书面方式,居间合同的建立也不需选用特定的方式。假如约好不明确,应当遵从买卖常规。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酬劳为业,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后,托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付出酬劳,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补偿。不要酬劳促进别人缔结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当居间合同中的权力责任。
3.居间合同与相关合同的联系
居间合同与托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点:托付合同归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含保管、行纪、居间、托付等许多品种的合同,它们之间有着一个一起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给。但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居间合同与托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归于供给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点在于:
(l)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陈述订约时机或前言订约,其服务的规模有约束,仅仅介绍或帮忙托付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居间人自己并不参加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托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时,以托付人或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托付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按照托付人的指示参加并可决议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联系内容,处理业务的成果直接归于托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处理买卖业务,与第三人发作直接的权力责任联系,处理业务的成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托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托付人供给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时机,其行为自身不具有法令含义;托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托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业务,处理的业务可所以有法令含义的业务,也可所以非法令含义的业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托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令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业务只能是法令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成果时才能够恳求酬劳,而且在为订约前言居间时可从托付人和其相对人两边获得酬劳;托付合同可所以有偿的,也可所以无偿的;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托付人一方获得酬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