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1:56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张清保,男,1975年1月24日出世,汉族,河南省人,系北京阿宝电脑科技开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宝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 1.被告人张清保于1997年3月间,伙同潘艳林(另案处理)购买了两张空白的购货发票,在本市海淀区青年公寓内填写虚伪的购货数量、种类和金额后,将此发票提供给北京启正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为人民币68万元,以此诈骗公司挂号主管部门,骗得公司挂号,注册成立了北京阿宝电脑科技开展有限公司。1998年7月间,被告人张清保又选用不合法拆借的手法,在本市怀柔县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注册成立了北京烽烟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人张清保于1998年11月至12月间,以阿宝公司的名义,从北京九润图象技能研究所购进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的计算机配件,并付出了三张空头的转帐支票,与事主约好延期兑付。当约好期限届满,事主将其间的二张支票入帐,发现是空头后,遂向张清保索要货款。被告人张清保答应在10天之内付款,后脱离北京,去向不明,所欠货款未能偿付。 被告人张清保于1998年10月间,以阿宝公司的名义,从北京现代电子科技市场个别经营户郝波、陈志环处购进光驱、软驱等计算机配件,共价值人民币73790元,并先后用7张空头转帐支票付出货款。同年11月间,被告人张清保以用支票兑换现金为名,用4张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空头转帐支票,从郝波、陈志环处兑换现金人民币34000元。当事主向其索要货款时,被告人张清保给事主打了一张73790元的欠条,后即脱离北京,去向不明。所欠金钱没有付出。 3.被告人张清保从1998年下半年开端,以阿宝公司的名义在报纸上发布电脑租借广告,并先后与林裕富、曹阳、李鸿英等228名客户签定电脑租借合同,别离收取3000元至4500元不等的租借电脑押金,合计140余万元。同年12月,因为阿宝公司将事主交给的押金用于其他事务,且经营不善,形成无力交还事主押金的现实,然后引发大规模胶葛。被告人张清保于1998年12月13日脱离北京,躲藏到山东省枣庄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清保逃走之时,228名客户中,15名客户现已交回了电脑,但阿宝公司却没有交还押金,这部分押金共有104000元。3名客户交给押金和租金9700元后,没有得到电脑。剩余的210名客户在合同到期后,到阿宝公司交还电脑时,阿宝公司已是触景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