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账户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1:29“应收账款”账户,用于核算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及其总存状况。不独自设置“预收账款”账户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应收账款”账户核算。“应收账款”账户借方挂号应收账款的增加数,贷方挂号应收账款的回收及承认的坏账丢失,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明没有回收的应收账款数;假如期末余额在贷方,则反映企业预收的金钱。
应收账款是因企业出售产品或供给劳务等发作的债务,其入账价值包含:出售货品或供给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方垫支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企业出售产品或材料等发作应收金钱时,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回收金钱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支包装费、运杂费时,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回收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却不请求确定一般交税人资历的交税人,会遭到什么处分?
回答:依据《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则,交税人未在规则期限内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则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造并送达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交税人。交税人契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则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告诉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确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表》(见附件2),经确定机关同意后不处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确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同意结束,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造、送达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交税人。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管理方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告诉》(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则,确定方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则主管税务机关制造的税务事项告诉书中需清晰奉告:其年应税出售额已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应在收到税务事项告诉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确定表》或《不确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则,按出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税人在税务事项告诉书规则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表》或许《不确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则,按出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交税人报送上述材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同意后方可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