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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2:44

【事例】
日记能否推翻自书遗言?在近来对一同遗产承继纠纷案作出的判定中,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原告中山市民蔡女士1988年与陈某(台湾地区居民)结为夫妻,但没有处理成婚挂号。后两人生育了一子一女。一起日子期间先后在中山置办了别墅、豪宅等4处房产。2000年7月12日,陈某立下了一份自书遗言,内容为“自己陈某将回台湾省,生怕不幸,特立嘱将在大陆的悉数动产和不动产归属蔡某全部”。
2005年1月16日陈某回台湾后,于第二天忽然因病逝世。陈某本来在台湾与前妻生育的4个子女处理了父亲的逝世公证,并与蔡女士交涉,预备承继父亲在大陆的遗产。蔡女士则以为,虽然陈某跟她成婚时没挂号,但两人早已构成现实婚姻联系。依照陈某2000年立下的自书遗言的内容,她有权承继陈某在中山市的悉数遗产。
因为与陈某前妻的子女互不相让无法洽谈,为了保护自己和两个子女的承继权,蔡女士将陈某的4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承认自己对陈某在大陆的悉数遗产的承继权。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蔡某供给的身份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法定承继权。蔡某并未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现实婚姻联系,二人未实行法定婚姻挂号手续。在法庭上,被告还出具了父亲生前写下的日记,称陈某在后来日记中对其房产处理作出了相应的组织,如2004年2月16日,陈在日记中写道:“21时跟蔡商洽:内容,别墅给她,往后悉数日子与其他都与我无关。我的产权我自己处理。”这是陈某以最新的意思表明否定曾经《遗书》;2004年2月23日日记部分内容为“14时母子打我,沉痾伤身,且又吐血”。蔡某长时刻优待陈某的情节,也应损失承继权。
依据原告供给的依据,中山市人民法院在判定中首要承认原告蔡某与陈某之间的联系应按现实婚姻处理。关于日记与遗言问题,法院以为,承继法第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本案中,陈某于2000年7月12日所立的自书遗言系其实在意思表明,契合法令规则要件,且没有时刻坐落这以后的其他自书遗言或公证遗言更改其内容,应当认定为合法有用。陈某于2005年1月17日逝世,其所立遗言开端发作法令效力,应依照遗言内容由原告蔡某承继陈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悉数动产与不动产。坐落中山市的四处房产系陈某自己合法产业,应属原告蔡某承继产业规模。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蔡某子女系原告蔡某与陈某所生子女,陈某在内地所留遗产应当为其保存必要遗产比例,蔡某母子三人应按遗言内容享有承继的权力。别的,被告所提陈某在日记内容中所做产业处理,因不契合我国法令关于自书遗言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自书遗言,日记中所记载蔡某母子优待陈某的情节,因陈某现已逝世,不能查核其内容,且缺少有用依据加以佐证,故不予认定。
【法院判定】
据此,法院作出判定:承认遗言人陈某于2000年7月12日所立的自书遗言合法有用,并承认坐落中山市四处房产的房子全部权及相关权力(包含某套房产内动产等)归原告蔡某及其子女一起享有和运用。
案子宣判后,两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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