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2:41
发布部分:福建省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出资企业用地处理,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保证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依据国家和我省地方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在福建省境内举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出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应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则,合理开发运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局担任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统一处理和查看监督。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建造用地,应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造规划。外商出资企业应尽量会集,运用非犁地进行归纳开发建造,并按“项目牵头,统一规划,分期施行,依法批阅”的准则处理用地手续。成片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施行方案,应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其用地目标计入当地建造用地方案。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所需土地,能够按照国家和省规则的土地运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方法取得;也能够按照本方法规则的请求用地方法。取得土地运用权,但按请求用地方法取得的运用权不得转让或典当。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行等经营性项目所需的土地,限按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出让方法取得。 第七条 举行外商出资企业建造用地,由我国合营者、我国协作者、外国出资者持有权机关赞同的项目建议书和中、外出资者的合法证明,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处理局提出预定用地挂号,付出每亩不少于三千元的预定金;经土地、规划等有关部分承认选址定点后,核发土地运用预定证书。预定用地的有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十天可请求延伸预定期,延伸预定期不超越半年。在预定有用期内,正式处理请求用地手续的,预定金可冲抵应付出的款额;确因建立企业项目未能取得批阅组织赞同而辞去预定的,可退回预定金,除上述情况而辞约的或因逾期不处理请求延伸手续,视为主动抛弃预定的,已付预定金不予交还。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经有权机关赞同建立后,中外合营者,我国协作者、外国出资者应在一个月内,向原请求预定用地挂号机关提出用地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比《福建省土地处理施行方法》规则的批阅程序和权限赞同后,由县、市土地处理部分与外商出资企业签定土地运用合同。请求用地者按合同规则交给款额后,由县、市土地处理局供给土地,并发给《建造用地许可证》,建造完成后一个月内,经核对换发《土地运用证》。请求用地应伴随报送以下文件:一、外商出资企业赞同证书;二、中、外各方出资者的合法证明;三、赞同的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总平面布置图及规划主管部分的检查定见;五、预定用地挂号书;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七、经赞同的国家固定资产年度出资方案及资金组织证明文件(外资企业免交);八、土地处理部分依据法令、法规规则以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相关法规: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有必要在领得《建造用地许可证》后,方可运用土地。 第十条 凡运用已具有的土地运用权作为出资或协作条件与外国出资者举行中外合资、协作企业的,我国合营者或我国协作者有必要依本方法第 八条规则,向土地处理部分提出请求,经检查赞同后,由县、市土地处理部分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协作企业签定土地运用合同,按规则处理土地改变挂号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运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