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几个问题剖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8:11
2006年6月1日,我国新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全新引入了国外的破产办理人准则,战胜了破产清算组日益凸显的坏处,新《企业破产法》专门独自规矩破产办理人。相关于旧法的破产清算组而言,这是立法史上一次跨越性前进。关于新法实施两年来,破产办理人准则也越来越凸现出本身的坏处,因而,怎么完善破产办理人准则显得越来越重要,以便确保破产办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高效、公正,公正地处理债权债款联系,维护好债权人等其他好坏联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在对破产办理人准则实施以来,在理论与实务的进程中所遭遇到许多难题需求进行评论,使办理人准则愈加契合破产法立法的价值与方针。 一、破产办理人准则的概述 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开端实施。新《企业破产法》全新引入世界通行的破产办理人准则,而且专门独自规矩办理人的资历、职责、和职责等内容,把破产办理人准则放到了比较重要的立法位置。破产办理人是指破产案子受理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接收债款人企业并担任查询、办理、处置债款人产业、决议债款人内部办理、日常开支、代表债款人参与诉讼、裁决、提议举行债权人会议等各项业务的专门安排。[1] 破产办理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古罗马帝国创建了产业委付准则,当债款人无力清偿债款时,经两个以上有实行名义的债款人恳求,或许经债款人自己作出意思表明,乐意委付悉数产业供债权人分配。此刻裁判官谕令将债款人悉数产业扣押,托付产业办理人悉数变卖以其价金公正分配给各债权人。[2] 破产办理人准则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是最老练的,也是十分重视的一项准则,但称谓各有不同。英美法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一般称这之为“破产办理人”,日本规律称之为“破产管财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破产办理人”。我国旧破产法称之为“破产清算组”,现行《企业破产法》则以“破产办理人”替代了“破产清算组”的称谓。破产办理人贯穿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宽和破产程序,具有多种功用。与清算组比较,包含的规模更广,内容等多。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全新引入国外的破产办理人准则,战胜破产清算组日益凸显的坏处。相关于旧法的破产清算组而言,新法对此做出如下修正:其一,法令位置清晰化。新破产法采取了合理的理论学说,以为办理人的法令位置是一个相对中立的法定主体,统筹多方利益。其二,空间效能规模世界化,即效能及于债款人在国外的产业。在国外开端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决,对债款人在国内的产业发作效能。新破产法空间效能规模的扩大化使得办理人比清算组有着更严重的职责,具有世界化的颜色。其三,清晰规矩破产办理人的选任条件、职责等问题作出清晰的规矩等。 二、破产办理人准则所遭遇到的难题与完善 在破产程序中,怎么确保是破产办理高效、公正地依法行事办理人职权职责,是破产破办理人的作业方针。但在实践中,因为破产办理人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完结办理使命,现实上,让法院过多地干与到办理人的办理业务中,过多着重法院的司法答应权,而忽视了债权人、债款人等好坏联系人的利益。详细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院名编制办理人名册和指定办理人缺少通明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规矩,办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有贰言权,只能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是否替换办理人由法院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办理人规矩》中指出,指定办理人的流程是:先由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办理人名册。审理破产案子的法院从办理人名册中指定办理人。办理人名册由鉴定委员会编制。鉴定委员会悉数由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组成,鉴定委员会指定办理人鉴定标准并决议编入办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安排和个人名单。 此外,按照最高院《指定办理人规矩》,办理人的指定方法有随机方法,竞赛方法和承受引荐方法三种方法,而随机方法包含轮候、抽签、摇号等方法。这种方法实质上一种射幸行为,把办理人的指定彻底“听其自然”。随机方法虽然能防止法院权利寻租设租等司法腐败问题,但其彻底忽视了办理人能否担任办理人业务的才干问题。 当然,按照我国现在的法令和司法解释,虽然办理人由办理人名册里边挑选,但这种挑选是彻底由人民法院来编制,其间参杂许多法院的片面标准。何况法院作为一个法令审判机关,其专业常识和特长很难担任这项指定作业,过多地盼望法院从中挑选合格办理人十分之难,而且也给法院更大的司法答应权利,导致司法的通明度不行阳光,有损于法院的威望和公信力,更不利于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而,怎么削减法院在企业破产的司法程序中,削减其不必要的搅扰,是我国破产法需求面临的应战与难题。因而,着重法院有所为,有所不为显得愈加重要。 笔者以为,当时,受于金融海啸的影响,企业破产案子的数量会有显着的添加,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法院受理的破产案子数量也会有显着性的添加。法院怎么在这一局势下,确保自己的权利不被乱用,依法审判,快速处理好企业破产案子,对商场经济的次序杰出展开无疑添加了一道有力司法确保,但在这个进程中,限制法院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依据如此考虑,笔者主张,我国应该树立一套完好的监督法院的司法准则系统。最重要的是要让社会中介安排或具有办理人资历的个人有相等的时机参与到办理人编制名册的活动中来,揭露、科学合理地发布选任办理人,赋予具有办理人资历的中介安排或个人有贰言权,假如中介安排或个人不能编入办理人名册,法院就有必要阐明理由,并赋予落选办理人名册安排或个人有复议或上诉的救助权利。假如真实有必要,可以使用听证会的方法,向社会寻求汇编办理人标准,倾听多方面的定见。 (二)当地政府的活跃合作力度不行 新《企业破产法》规矩,办理人可以由有关部分、安排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许依法建立的律师业务所、管帐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安排担任。人民法院依据债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咨询有关中介安排的定见后,拟定该安排具有专业常识并取得执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办理人。相对旧企业破产法来说,这是一种前进的理发体现,它能促进办理人的部队愈加的商场化和多元化,防止清算组以行政方法搅扰一种商业行为。按照现在的法令规矩,指定清算组首要针对三类案子:一类是新破产法收效前,一些前史留传的破产案子;另一类是新破产法收效后敏感度高,方针强,涉及到许多好坏联系人,对社会安稳影响较大的破产案子;终究一类是,无产可破的破产案子。因为清算组是由工商、税务等政府相关部分来组成,依据功能彼此合作的需求,相关部分能活跃合作清算组进行清算作业,确保破产清算高效地的顺畅进行和完结。 新法虽然规矩依法建立的律师业务所、管帐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安排或个人可以担任办理人。人民法院依据债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咨询有关中介安排的定见后,拟定该安排具有专业常识并取得执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办理人。因为中介安排和个人是以盈余为意图的破产办理与清算安排,在办理破产产业和运营企业业务的进程中,往往会遭遇到当地政府相关部分不合作,乃至是想方设法的阻遏办理人进行作业。怎么让当地政府活跃地中介安排或个人合作办理人实行职务,是破产办理人在作业进程傍边遇到的最苦恼的作业。这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其他部分彼此和谐,有必要的时分,可以清晰立法规矩,强制要求当地政府活跃合作办理人展开各项破产业务办理的职责。 (三)办理人部队监管缺少一个一致的作业安排 在西方发达国家,办理人准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破产法准则,有一支十分老练的办理人部队。破产办理人具有熟练法令的才干、懂得企业办理是常识复合性办理人人才。在我国,因为一段时期我国破产法立法条件不老练,破产办理人部队充溢行政颜色,人们的观念与认识不强,对办理人部队所需求的业务常识和内容,缺少满足的了解,导致我国破产办理人呈现今日的良莠不齐等作业现状,破产办理人的本质和执业才干还有待前进。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矩,依法建立的律师业务所、管帐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安排或个人可以担任办理人,可是因为专业跨度性过大,各个作业存在不同的作业办理部分,这样就很简单导致对办理人的办理和标准不一致,乃至呈现办理人在作业进程中不同的作业规程,难以就同一性质,同一内容的破产案子作出相同的作业过程和方案;对办理人的违背行规的处分力度和标准也各有不同。因而,有必要建立一个一致办理人协会。因为办理人涉及到各作业的利益,许多作业的主管部分不简单抛弃其间利益,因而,这需求高层次的主管部分彼此洽谈处理。 笔者主张,因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矩,办理人由人民法院来指定,而且办理人名册由法院来编制。由此可见,法院在办理人选任办理人的进程中,有很大的话语权和威望性,这个活动由法院来和谐和安排是最好不过。此外,因为我国社团法人必需求挂靠一个行政主管单位才干被被同意。因而,咱们可以类推,已然办理人指定是由司法机关的法院来决议,那么办理人的作业主管行政部分当然可以是司法部或许当地的司法厅局。 破产办理人协会建立后,要尽快出台一些标准办理人的作业标准和行为标准的作业规矩,以确保办理人处在无序和无人办理的情况。作业协会应该尽职尽责,努力前进办理人的业务水平,训练一支能担任的破产办理业务的复合性新时代的办理人部队,确保社会经济的展开需求和暂时应急的的情况下能担任危机处理的办理人部队。 (四)办理人酬劳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新《破产法》第28条规矩:“办理人的酬劳由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会议对办理人的酬劳有贰言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我国对破产办理人的酬劳规矩方法采用了这种方法,即由法院决议,债权人会议有贰言权。此外,为了使办理人的取得酬劳权利详细化。200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套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确认办理人酬劳规矩》,该司法解释对确认办理人酬劳的考虑要素、起伏规模、收取方法、债权人会议的贰言权等作出详细规矩。 因为破产办理人由人民法院来决议,自然而然法院对办理人的酬劳有作出决议的权利,但这种使用公权利强制指定办理人酬劳的规矩,缺少必定的科学依据和合理性,而且简单呈现办理人和法院的一些不正当勾通存在空间,这首要是破产监督体系的不谨慎所形成的。笔者以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办理人实行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机制,这一点相对旧法有了显着的前进。可是,从详细条文规矩来看,我国的办理人酬劳监督机制仍处在一个比较抽象、原则性的规矩,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难题。一旦办理人与法院勾通起来,那么相关好坏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确保和救助。 按照我国现在对办理人的监督机制,监督的主体由三类:一类是人民法院;一类是债权人会议;另一类是债权人委员会。其间法院在监督的进程中,起着主导的中心位置。怎么防止办理人与法院勾在酬劳问题存在不正当勾通呢?笔者以为,干多少活付多少钱,给多少钱干多少活,是获取劳作酬劳的最常见的两种计算方法。因为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暂时安排,它并非是一个常设安排,所以它不或许随时对办理人实行职责所支付的劳作作出全面的监督,而且债权人会议是由一个个的债权人组成,它们傍边许多人缺少满足的专业常识,对办理人所支付的劳作成果无法作出一个价值判别,而且定见也不必定一致。此外,按照规矩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视详细情况来设定,便是可以设也可以不设。这样看来,客观现实把对办理人的酬劳监督面向一个空白的地带。笔者以为,最重要的是,破产办理人的费用应该由商场以及结合办理人劳作内容和性质来决议,并考虑尊重债权人等其他好坏联系人志愿。法院来确认办理人酬劳有许多的不合适,究竟确认办理人酬劳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不是一种司法行为。 笔者主张,关于办理人的酬劳监督问题,可以引入第三人概念,便是初次债权人会议举行时,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延聘第三人担任对办理人进行全程的监督。第三人要求具有必定的管帐或审计常识,对破产办理财政业务有必定的经历的安排或个人。第三人对债权人会议担任,陈述办理人处理破产产业和运营办理业务情况,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债权人会议听取第三人的陈述后,可以向办理人提出贰言洽谈处理,一起陈述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为债权人会议提出的贰言建立的,应该正告催促办理人科学合理行使职务,而且不支持办理人不必要的劳作支付,形成其他额定开销的由办理人自行承当。假如法院以为,债权人会议的贰言不建立,应答应债权人提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总归,酬劳数额或酬劳所占破产产业的份额,假如过高就会导致破产产业的削减,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到较大丢失,或许致使其今后不再参与破产程序或难以发动破产程序。当然,假如酬劳过低就影响到办理人的活跃性,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这需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办理人酬劳机制,防止因办理人破产费用问题的胶葛,导致破产程序“流产”。 三、结语 我国破产办理人准则是包含破产办理人的资历、位置、职责、酬劳、职责承当等相关各方面内容在内的一系列规矩。我国的旧破产法因为前史条件的局限性,存在着许多坏处。新破产法的公布引入了先进的破产办理人准则。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历,从立法上完善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准则,是咱们一起的方针。 经过分析评论破产办理人准则分析,咱们知道破产破产办理人准则还很够完善,存在许多的缺点。因而咱们终究意图是期望在未来中国破产程序中,破产办理人可以顺畅、高效、公正的处理破产业务,然后愈加有效地发挥破产办理人准则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下降社会交易成本,前进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展开速度的效果。咱们有理由信任,跟着新破产法的实施,破产办理人准则必将进一步展开与完善,在簇新的经济舞台上发挥其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