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浙江量刑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4:42
量刑定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重劳作安全事故罪】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 [严重劳作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形成严重后果的景象。
12.刑法第135条【严重劳作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⑴形成逝世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形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作海上出产安全事故,形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作其他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形成逝世3人以上的;
⑵形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作海上出产安全事故,形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作其他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景象。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重劳作安全事故罪】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 [严重劳作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形成严重后果的景象。
12.刑法第135条【严重劳作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⑴形成逝世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形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作海上出产安全事故,形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作其他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形成逝世3人以上的;
⑵形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作海上出产安全事故,形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作其他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