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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3:49

某不锈钢资料经营部诉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稳妥合同胶葛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红日不锈钢资料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有色金属资料商场第2座6—9号铺。
法定代表人:何达铧,司理。
托付代理人:谢灿荣、许文飞,均为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隗晓牧,总司理。
托付代理人:刘卫平,该司职工。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红日不锈钢资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红日经营部)为与被上诉人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全稳妥公司)稳妥合同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查明:红日经营部于2003年10月30日对其自有的、牌号为粤E.05719中型厢式卡车向安全稳妥公司投保,并因而向安全稳妥公司交纳稳妥费用 2706.2元。安全稳妥公司出具号码为NO:034100122725的机动车辆稳妥单,保单中清晰红日经营部投保的险种为车辆丢失险及第三者归纳职责险,上述险种的稳妥额以及补偿限额分别是90000元和100000元。红日经营部还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等附加险,稳妥期限从2003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04年10月30日24时止,另两边还清晰非经营车如从事经营性运送、车牌号、发动机等与行进证或车辆实际情况不契合的,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保单投保车辆为1.5吨卡车,投保时吨位与行进证核定载重质量不符的,安全稳妥公司也不负补偿职责等特别约好。上述保单中还要求投保人具体阅览所附稳妥条款,特别是有关职责革除和投保人、被投保人职责部分的约好。上述保单中所承认的稳妥条款,关于车辆丢失险、第三者归纳职责险的稳妥职责、职责革除、投保人、被投险人职责等均作了清晰的约好,针对车辆丢失险种,条款中还清晰如违背《路途交通管理法令》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则,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被稳妥人及其驾驭员应做好稳妥车辆的保护、保养作业、装载有必要契合《路途交通管理法令》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则,使其坚持安全行进技能状况,发作稳妥事端后,应采纳合理施救、保护措施,并及时报案和48小时内告诉安全稳妥公司,如投保人、被稳妥人不实行上述职责的,稳妥人有权回绝补偿或免除稳妥合同的规则。 2004年8月6日,红日经营部的司机张永平驾驭稳妥车辆与驾驭牌号为粤X9T142的二轮摩托车磕碰而发作交通事端,并致摩托车驾驭员陈根胜受伤经抢救无效逝世。同年8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榜首大队对上述交通事端作出《交通事端认定书》,清晰是因张永平驾驭载物超越机动车行进证上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施行法令》第五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是形成事端的一个差错,而陈根胜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有阻隔设备的路段暂时泊车,其行为是违背上述法令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则,形成事端的另一差错,因张永平与陈根胜两边违法行为一起引起事端,故两边各负事端的平等职责。后红日经营部的司机张永平在同年8月30日与陈根胜的家族达到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协议,并向陈根胜家族共补偿了221272.5 元。期后,红日经营部就此向安全稳妥公司提出索偿,安全稳妥公司以不属稳妥职责规模为由不予赔付。两边因而发作胶葛,红日经营部遂于2005年5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安全稳妥公司付出稳妥补偿金10239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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