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7:34
王某与刘某为多年夫妻,婚后一向以夫妻一起购买的卡车搞运送保持日子。2008年7月12日晚,王某因为远程驾驭疲惫过渡,与赵某驾驭的车相撞,王某当场逝世,赵某严峻受伤。事端发生后,交警大队做出事端确定书,确定王某负悉数职责。赵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外,仍有3万余元没有着落。赵某要求刘某补偿,刘某回绝,称交通事端由老公王某形成,不应由自己承当补偿职责。
请问:刘某应否对老公王某的交通肇事承当补偿职责?
回答:
刘某应在夫妻共有产业的范围内,对老公王某的交通肇事承当补偿职责。
夫妻一起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或许一方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日子或爱人共享所负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婚后以夫妻一起购买的卡车搞运送,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日子,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因而,王某形成赵某受伤,因为王某逝世,其妻刘某应在一起产业的范围内对赵某承当补偿职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请问:刘某应否对老公王某的交通肇事承当补偿职责?
回答:
刘某应在夫妻共有产业的范围内,对老公王某的交通肇事承当补偿职责。
夫妻一起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或许一方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日子或爱人共享所负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婚后以夫妻一起购买的卡车搞运送,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日子,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因而,王某形成赵某受伤,因为王某逝世,其妻刘某应在一起产业的范围内对赵某承当补偿职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