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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2号
发布时刻:2004-8-28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的决议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作如下批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依据本决议作批改并对条款次序作调整后,从头发布。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的决议》批改)
目录
榜首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榜首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确保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收据的法令适用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七章 附则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了标准收据行为,确保收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开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收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收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收据活动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收据出票人制造收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收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当收据职责。
持票人行使收据权力,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收据上签章,并出示收据。
其他收据债款人在收据上签章的,按照收据所记载的事项承当收据职责。
本法所称收据权力,是指持票人向收据债款人恳求付出收据金额的权力,包含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收据职责,是指收据债款人向持票人付出收据金额的职责。
第五条 收据当事人能够托付其署理人在收据上签章,并应当在收据上标明其署理联系。
没有署理权而以署理人名义在收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当收据职责;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的,应当就其逾越权限的部分承当收据职责。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在收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能。
第七条 收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许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运用收据的单位在收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许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章。
在收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 收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一起记载,二者有必要共同,二者不共同的,收据无效。
第九条 收据上的记载事项有必要契合本法的规则。
收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称号不得更改,更改的收据无效。
对收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能够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 收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具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款联系。
收据的取得,有必要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收据两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价值。
第十一条 因税收、承继、赠与能够依法无偿取得收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约束。可是,所享有的收据权力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力。
前手是指在收据签章人或许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收据债款人。
第十二条 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取得收据的,或许明知有前列景象,出于歹意取得收据的,不得享有收据权力。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
第十三条 收据债款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许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立持票人。可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收据的在外。
收据债款人能够对不实行约好职责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款联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收据债款人依据本法规则对收据债权人回绝实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四条 收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实在,不得假造、变造。假造、变造收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当法令职责。
收据上有假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收据上其他实在签章的效能。
收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担任;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担任;不能辨别是在收据被变造之前或许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 收据丢失,失票人能够及时告诉收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可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许无法确认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的收据在外。
收到挂失止付告诉的付款人,应当暂停付出。
失票人应当在告诉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能够在收据丢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恳求公示催告,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收据债款人行使收据权力,或许保全收据权力,应当在收据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时刻内进行,收据当事人无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其居处进行。
第十七条 收据权力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除:
(一)持票人对收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自收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力,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许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收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收据当事人依法确认。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越收据权力时效或许因收据记载事项短缺而丢失收据权力的,仍享有民事权力,能够恳求出票人或许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出的收据金额适当的利益。
第二章 汇票
榜首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许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出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收据并将其交给给收款人的收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有必要与付款人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而且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出的托付;
(三)确认的金额;
(四)付款人称号;
(五)收款人称号;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则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清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经营场所、居处或许常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经营场所、居处或许常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能够记载本法规则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可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能。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能够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时付款;
(四)见票后定时付款。
前款规则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当确保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职责。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许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则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能够将汇票权力转让给别人或许将必定的汇票权力颁发别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榜首款规则的权力时,应当背书并交给汇票。
背书是指在收据反面或许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收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收据凭据不能满意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求,能够加附粘单,粘附于收据凭据上。
粘单上的榜首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许以背书将必定的汇票权力颁发别人行使时,有必要记载被背书人称号。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接连。持票人以背书的接连,证明其汇票权力;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法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力。
前款所称背书接连,是指在收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顺次前后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工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实在性担任。
背工是指在收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收据债款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能。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许将汇票金额别离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托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托付的汇票权力。可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力。
汇票能够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完成其质权时,能够行使汇票权力。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回绝承兑、被回绝付款或许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汇票职责。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当确保其背工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职责。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许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则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许诺在汇票到期日付出汇票金额的收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许出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许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则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丢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许回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榜首款规则期限的最终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回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当到期付款的职责。
第四节 确保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款能够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确保人由汇票债款人以外的别人担任。
第四十六条 确保人有必要在汇票或许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确保”的字样;
(二)确保人称号和居处;
(三)被确保人的称号;
(四)确保日期;
(五)确保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确保人在汇票或许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确保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确保人。
确保人在汇票或许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确保日期。
第四十八条 确保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确保职责。
第四十九条 确保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力,承当确保职责。可是,被确保人的债款因汇票记载事项短缺而无效的在外。
第五十条 被确保的汇票,确保人应当与被确保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职责。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确保人恳求付款,确保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确保人为二人以上的,确保人之间承当连带职责。
第五十二条 确保人清偿汇票债款后,能够行使持票人对被确保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时付款或许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则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阐明后,承兑人或许付款人仍应当持续对持票人承当付款职责。
经过托付收款银行或许经过收据交换体系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按照前条规则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必要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取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托付银行收款的,受托付的银即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托付的收款银行的职责,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托付的付款银行的职责,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付出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检查汇票背书的接连,并检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许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以歹意或许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当职责。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时付款或许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当所发生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商场汇价,以人民币付出。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付出的钱银品种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整体汇票债款人的职责免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回绝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款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回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许付款人逝世、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许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许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事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供给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许提示付款被回绝的,承兑人或许付款人有必要出具回绝证明,或许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回绝证明或许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当由此发生的民事职责。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许付款人逝世、逃匿或许其他原因,不能取得回绝证明的,能够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许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回绝证明的效能。
承兑人或许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事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置决议具有回绝证明的效能。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回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许未按照规则期限供给其他合法证明的,丢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可是,承兑人或许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当职责。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回绝事由书面告诉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诉其再前手。持票人也能够一起向各汇票债款人宣布书面告诉。
未按照前款规则期限告诉的,持票人仍能够行使追索权。因延期告诉给其前手或许出票人形成丢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则期限告诉的汇票当事人,承当对该丢失的补偿职责,可是所补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则期限内将告诉按照法定地址或许约好的地址邮递的,视为现已宣布告诉。
第六十七条 按照前条榜首款所作的书面告诉,应当记明汇票的首要记载事项,并阐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确保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职责。
持票人能够不按照汇票债款人的先后次序,对其间任何一人、数人或许整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款人中的一人或许数人现已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款人仍能够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款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力。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背工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够恳求被追索人付出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回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许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利率核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回绝证明和宣布告诉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款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回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按照前条规则清偿后,能够向其他汇票债款人行使再追索权,恳求其他汇票债款人付出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悉数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利率核算的利息;
(三)宣布告诉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取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回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按照前二条规则清偿债款后,其职责免除。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许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出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有必要具有付出本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并确保付出。
第七十五条 本票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出的许诺;
(三)确认的金额;
(四)收款人称号;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则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清晰。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经营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经营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有必要承当付款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则期限提示见票的,丢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 本票的背书、确保、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则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则。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则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则。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处理支票存款事务的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付出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
第八十二条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恳求人有必要运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牢靠的资信,并存入必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恳求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款式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 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够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能够另行制造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能够另行制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 支票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出的托付;
(三)确认的金额;
(四)付款人称号;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则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能够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运用。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称号的,经出票人授权,能够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经营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经营场所、居处或许常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能够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言而无信。制止签发言而无信。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款式或许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有必要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当确保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职责。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付出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运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则。
超越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能够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当收据职责。
第九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付出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当受托付付款的职责,对持票人不再承当付款的职责。可是,付款人以歹意或许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在外。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则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则。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则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则。
第五章 涉外收据的法令适用
第九十四条 涉外收据的法令适用,按照本章的规则确认。
前款所称涉外收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确保、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收据。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世界公约的规则。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没有规则的,能够适用世界惯例。
第九十六条 收据债款人的民事行为才能,适用其本国法令。
收据债款人的民事行为才能,按照其本国法令为无民事行为
才能或许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而按照行为地法令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适用行为地法令。
第九十七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令。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令,经当事人协议,也能够适用付款地法令。
第九十八条 收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确保行为,适用行为地法令。
第九十九条 收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令。
榜首百条 收据的提示期限、有关回绝证明的方法、出具回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令。
榜首百零一条 收据丢失时,失票人恳求保全收据权力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令。
第六章 法令职责
榜首百零二条 有下列收据诈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假造、变造收据的;
(二)成心运用假造、变造的收据的;
(三)签发言而无信或许成心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款式或许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的;
(四)签发无牢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得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得资产
的;
(六)冒用别人的收据,或许成心运用过期或许报废的收据,骗得资产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歹意勾结,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榜首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置。
榜首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收据事务中玩忽职守,对违背本法规则的收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许确保的,给予处置;形成重大丢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因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榜首百零五条 收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许到期的收据,成心压票,延迟付出的,由金融行政办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职责人员给予处置。
收据的付款人成心压票,延迟付出,给持票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榜首百零六条 按照本法规则承当补偿职责以外的其他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第七章 附则
榜首百零七条 本法规则的各项期限的核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核算期间的规则。
按月核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核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榜首百零八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局应当一致。
收据凭据的格局和印制办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则。
榜首百零九条 收据办理的详细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本法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榜首百一十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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