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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0:17

土地的征用是为了更好的建造城市,它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开展的标志。下文小编将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土地征用的程序及批阅权限,欢迎我们阅读!
(一)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单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权,须按国家规则的合法程序进行。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征用土地一般要实行以下程序:
1、请求。按照国家规则,列入国家固定资产出资计划的或许允许建造的国家建造项目,通过赞同,建造单位方可请求用地。需求征用土地时,建造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造程序赞同的设计任务书或许其他赞同文件,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2、选址。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造用地请求进行审阅。检查赞同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始选定建造地址,并划定用地规模。
3、商定补偿安顿计划。用地规模及建造面积预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安排建造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顿计划。
4、划拨建造用地。建造用地的请求,按照法定赞同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后,由被征用土地地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造用地赞同书。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造进展一次或许分期划拨建造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造项目竣工后,建造项目主管部门安排有关部门检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对实践用地。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实践用地。经认可后处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征地赞同权限
对征用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则了严厉的赞同权限。这对标准土地征用,实在维护犁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含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及其《施行法令》第21条的规则,征地赞同权限如下:
1、国家建造征用犁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赞同。“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是包含一个建造项目一起征用犁地1000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亩以上算计为2000亩以上。
2、征用犁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其他土地10亩以下”包含一个建造项目一起征用犁地3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亩以下,算计为3亩以上10亩以下。”
3、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赞同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4、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赞同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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