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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3:01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依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则,在依法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树立的弥补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94号),初次清晰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处理的相关问题,之后《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弥补规则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布告)又对该函的有关规则作了弥补规则。因而,企业年金在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年金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规则,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薪酬、薪水核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就是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要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甲公司实施年金方案,公司总经理李某月薪酬10000元,2011年12月,公司已向其年金账户缴存当月应缴金额3000元,其间企业缴费2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该月李某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因为年金中个人缴费1000元,不得在其当月薪酬、薪水中扣除,因而,李某应缴薪酬、薪水个人所得税150元[(10000-5000)×3%-0]。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关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获得的所得,归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不与正常薪酬、薪水兼并),不扣除任何费用,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核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二、月薪酬收入低于费用扣除规范的年金不交税
因为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为月薪酬收入低于费用扣除规范的员工缴存企业年金的交税问题不行清晰,因而9号布告规则,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薪酬薪水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越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越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的,其超越部分依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兼并期限缴费的年金应交税额高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则,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交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复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不扣除任何费用,依照适用税率核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而,假设企业不是按月缴费,而挑选按季、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则会因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而使个人承当更高的税负。
续例一,假设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该公司平常每个月不缴存,而是年终一次性交纳,并于2011年12月一次性处理了整体员工全年的企业缴费手续,则该月李某年金应申报个人所得税4995元(2000×12×25%-1005),税负比按月缴存高出四倍多。因而,企业应尽量挑选按月缴存,这是税负最轻的办法。
四、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部分可申请退税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三条规则,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现已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交还。详细核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交税款×(1-实践收取企业缴费/已交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与年金方案的个人在处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曾经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陈述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材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践可收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交交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因为企业年金和股票期权类似,具有留住企业人才的效果。因而,许多企业年金方案中关于员工享用企业年金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则。假设员工未到达服务年限半途离任或发作其他不符合年金颁发条件的状况,企业将可以随之停止年金合同。因而,关于个人而言,因为终究没有得到这笔年金,就存在多缴个人所得税而需求退税的问题。
五、曾经年度年金应扣未扣税的补缴办法
因为国税函[2009]694号对曾经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核算补税问题不行清晰,因而9号布告规则,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曾经年度未扣缴税款的,在核算应补缴税款时,首要应依照每一员工月平均薪酬额减去费用扣除规范后的差额确认员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依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则核算个人实践应补缴税款;员工月平均薪酬额=当年企业为每一员工据以核算交纳年金费用的薪酬合计数÷企业实践交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公式中的薪酬合计数不包含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助等;交税年度内每一员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核算结果如小于 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核算应补缴税款。
例三,丙公司实施企业年金方案,2010年公司按月为员殷某年金企业缴费全年累计 1800元,2010年殷某全年薪酬收入为116000元,其间包含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助等20000元。薪酬薪水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则代扣代缴,但年金未扣税,怎么补缴年金个人所得税?
首要要应依照补缴年度每一员工月平均薪酬额减去费用扣除规范后的差额确认殷某个人适用税率。2010年殷某计提年金的月平均薪酬是8000元[(116000-20000)÷12],超越了薪酬薪水费用扣除规范,因而,年金需求补税。2010年殷某月应交税所得额是6000元(8000-2000),适用税率是20%,应补缴税款-15元(1800×20%-375)小于0。依据 9号布告规则,核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核算应补缴税款。因而,殷某年金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0元(1800×5%)。
六、未按规则报送代扣代缴材料的要处分
国税函[2009]694号第四条规则,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处理法的有关规则,实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准则。这就是说假设不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责任,将会依法处理。因而丙公司未按规则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行为将会遭到依法处理。实践上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即关系到企业今后的退税,也关系到交税人的切身利益。企业只要实行了交税申报手续,才干更好地维护好本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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