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吊销摩托车驾照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3:54
醉驾被撤消摩托车驾照是否合理
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作为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的一项较为严峻的行政处分品种,其适用条件是机动车驾驭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已不具有持续驾驭机动车的条件,其法令结果是掠夺持证人驾驭任何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资历,尽管一个人能够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只要一个驾驭证号,因而,在撤消驾驭证时,一切准驾车型的驾驭证应同时撤消,而不只是掠夺持证人驾驭某一准驾车型的资历。
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其对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也未规则违法驾驭摩托车与违法驾驭轿车应作不同程度的处分。故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驭二轮摩托车归于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机动车领域,其醉酒驾车也导致了张女士被撞伤的严重结果。交通支队的处分并无不当。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一般机动车驾驭人具有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根绝违法违规行为。
案情:
公交司机陈某酒后驾驭摩托车,撞伤在路边摊用餐的张女士,为此他不光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款2000元,还被交通支队撤消了A1、A2驾驭证。陈某以为作出行政处分的交通支队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申述要求予以撤消。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保持了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陈某申述称,2012年7月,他醉酒驾驭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丰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决议撤消他的机动车驾驭证,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陈某以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分决议过重,没有区别摩托车和轿车,其具有的机动车驾驭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驭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驭处理。
交通支队答辩称,事发后经查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0mg/100ml,归于醉酒驾驭机动车。支队依法实行奉告、问询等程序后对陈某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现实清楚,根据充沛,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保持。
法院审理后以为,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一般机动车驾驭人具有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驭摩托车发作事端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越醉酒的规范,能够确定其已不具有持续驾驭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路途交通安全法关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撤消机动车驾驭证的法令结果是掠夺持证人驾驭任何机动车上路行进的资历,而不只是掠夺持证人驾驭某一准驾车型的资历。交通支队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规则对陈某进行处分,并无不当。
终究,法院判定保持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案子宣判后,陈某没有表明是否上诉。
相关法令知识:
醉驾是指因喝酒而彻底损失或部分损失个人毅力,在这种状态下驾驭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驭,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驭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作为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的一项较为严峻的行政处分品种,其适用条件是机动车驾驭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已不具有持续驾驭机动车的条件,其法令结果是掠夺持证人驾驭任何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资历,尽管一个人能够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只要一个驾驭证号,因而,在撤消驾驭证时,一切准驾车型的驾驭证应同时撤消,而不只是掠夺持证人驾驭某一准驾车型的资历。
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其对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也未规则违法驾驭摩托车与违法驾驭轿车应作不同程度的处分。故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驭二轮摩托车归于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机动车领域,其醉酒驾车也导致了张女士被撞伤的严重结果。交通支队的处分并无不当。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一般机动车驾驭人具有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根绝违法违规行为。
案情:
公交司机陈某酒后驾驭摩托车,撞伤在路边摊用餐的张女士,为此他不光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款2000元,还被交通支队撤消了A1、A2驾驭证。陈某以为作出行政处分的交通支队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申述要求予以撤消。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保持了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陈某申述称,2012年7月,他醉酒驾驭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丰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决议撤消他的机动车驾驭证,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陈某以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分决议过重,没有区别摩托车和轿车,其具有的机动车驾驭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驭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驭处理。
交通支队答辩称,事发后经查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0mg/100ml,归于醉酒驾驭机动车。支队依法实行奉告、问询等程序后对陈某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现实清楚,根据充沛,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保持。
法院审理后以为,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一般机动车驾驭人具有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驭摩托车发作事端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越醉酒的规范,能够确定其已不具有持续驾驭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路途交通安全法关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撤消机动车驾驭证的法令结果是掠夺持证人驾驭任何机动车上路行进的资历,而不只是掠夺持证人驾驭某一准驾车型的资历。交通支队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规则对陈某进行处分,并无不当。
终究,法院判定保持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案子宣判后,陈某没有表明是否上诉。
相关法令知识:
醉驾是指因喝酒而彻底损失或部分损失个人毅力,在这种状态下驾驭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驭,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驭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