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质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6:28

在买卖中,债款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款,有时会要求债款人将其动产、权力拿来质押,这样债款人就变成了质权人。那么在质押担保设定后,质权人一般享有哪些权力呢?与权力相对应的便是职责了,那在法律上,质权人的职责详细包含哪些呢?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详细介绍。
一、质权人的权力
质押也称质权,便是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款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款,经出质人赞同,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之内,超越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能。转质权的效能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为担保自己的债款,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作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有请求出质人付出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力。
3、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许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许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二、质权人的职责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当民事职责。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或许致使其灭失或许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许要求提早清偿债款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担负;出质人提早清偿债款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或出质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质权人的详细权力与职责,期望可以对我们有所协助。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