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7:55发布部分: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 [83]民民字第143号市政法委委员会: 依据民政部(83)民20号文件关于发布《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的通知精神,特将我局(82)民民字第173号《关于处理华裔、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婚姻挂号作业中的几项规则》中,有关处理华裔、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挂号部分进行相应地修正。现已同市外办、市侨办、市公安局、市高、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公证处等单位研讨商定《关于处理华裔、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挂号作业的几项具体规则》,特此报请存案。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处理华裔、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挂号作业的几项 具体规则 为了做好华裔、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挂号作业,依据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民(1983)民20号文件发布的《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特作如下具体规则: 一、成婚挂号 (一)承认华裔、港澳同胞的身份是挂号作业的首要作业,应该仔细细致地检阅证件,必定当事人的身份。首要是以有用的签证护照为依据,华裔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同胞持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船员证。 (二)有必要仔细处理华裔、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的成婚挂号手续,在必定其身份后,有必要依照下列规则讨取证明文件: 1.华裔同北京公民的成婚须持证件: (1)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寓居国公证组织出具的有自己出世年月日和无爱人(未婚或离婚、丧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按上述项目出具的证明。 (2)关于来自和我无外交联系国家(区域)的华裔同本市公民请求成婚挂号的,须持有华裔寓居国(区域)公证组织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裔寓居国都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爱人证明,获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依据其国内客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状况的亲朋为其出具的无爱人确保,以及自己出具的无爱人的书面声明,由民政局会同市侨务办公室检查后,可予处理成婚挂号。 2.港澳同胞同北京市公民成婚须持的证件: (1)我司法行政机关托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爱人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请求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挂号成婚的声明书。 (2)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港澳组织的作业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作业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地点组织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上述(1)、(2)项证明。 3.请求成婚挂号的华裔、港澳同胞均须持有的证件: (1)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工作或牢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2)婚姻挂号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3)凡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须持爱人逝世证件。有过同居联系的须持脱离同居联系协议书。华裔所持上述证件需经认证。香港同胞需经我托付的律师辩认。 (4)不在客籍挂号成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客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住地、原作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状况的亲朋为其出具的无爱人确保。 4.北京市公民同港澳同胞或华裔成婚需持证件: (1)自己户口地点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明内容包含自己名字、性别、出世年月、婚姻状况、事由、对方名字及身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