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该不该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23:28【案情】
原告李三根于2007年11月购买了一辆三轮变型拖拉机,并取得了吉安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的机动车驾驭证和市农机局公布的拖拉机行驶证。之后,原告到被告我国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2009年12月22日,原告驾驭赣04/32066号三轮变型拖拉机与别人驾驭的二轮摩托车相向而行,相会时发作磕碰,形成别人受伤住院治疗的路途交通事端。经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闯祸两边负此事端的平等职责。事端发作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垫支补偿交强险金额,被告提出异议而回绝。原告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等12215.80元。
【不合】
无证驾驭闯祸,稳妥公司对交强险部分该不该理赔?
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不该补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尽管闯祸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可是因本车辆的驾驭员未取得驾驭资历,归于稳妥公司免责的景象,别的事端受害人也现已出院也不归于应当垫支抢救费的景象,所以稳妥公司不该当承当任何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应按交强险进行理赔。首要依据是《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
【管析】
陈庆荣以为:本案首要是因在法令适用上产生了不合。榜首种定见建议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则,第二种定见建议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则。笔者个人赞同第二种定见,稳妥公司应理赔。
法令发作抵触时一般的处理准则是:特别优于一般、后法优于前法、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及立法意图
从后法优于前法来看,《路途交通安全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过,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于2006年3月1日经过,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前者晚于后者实施,故应当优先适用前者。
从法令位阶来看,《路途交通安全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定公布,《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系国务院拟定公布,前者属高位阶法,故应当优先适用。
从立法意图看,设置交强险首要是为了有利于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削减救助求偿的环节,取得及时有用的经济保证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端闯祸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稳妥的社会保证功用,保护社会安稳。
综上能够看出,《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比《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则,更能完成交强险的立法意图,并且也契合法令抵触的处理准则。故应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稳妥公司应予理赔。
笔者以为:
榜首,需求指出的是,原文作者以为从后法优于前法来看,《路途交通安全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过,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于2006年3月1日经过,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前者晚于后者实施,故应当优先适用前者。而事实是:《路途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经过,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别离于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进行了批改。2003年的《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则:“国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制度,建立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从这方面看,是《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在后,《路途交通安全法》在前,照原文笔者的观念好像应该是适用《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的相关规则?但实际上咱们底子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由于适用这个准则的条件——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标准相抵触,而《路途交通安全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公布的法令(注:原文笔者以为《路途交通安全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定公布),《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系国务院拟定公布的行政法规,故原文笔者的论说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