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8:26
【案情】 张旭根与钱巧巧于2002年成婚。成婚前,张旭根名下有股票价值25万元。婚后,张旭根持续炒股。钱巧巧没有参加炒股,但将自己一部分薪酬收入投入进去,累计有5万元左右。
婚前购买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起产业
【案情】
张旭根与钱巧巧于2002年成婚。成婚前,张旭根名下有股票价值25万元。婚后,张旭根持续炒股。钱巧巧没有参加炒股,但将自己一部分薪酬收入投入进去,累计有5万元左右。2005年,两人爸爸妈妈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在出资时商定,每年交给两方爸爸妈妈10%的年息,盈亏不管。2008年,钱巧巧与张旭根爱情不好提出离婚,要求将张旭根名下的股票(已增至70万元)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张旭根以为,该笔产业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而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人产业。两边爸爸妈妈可好依照最初的约好分得年息。至于钱巧巧以自己的薪酬收入出资的部分,能够依照份额获得一部分盈利。两边无法达到一起,诉至法院。
引荐阅览:婚姻法全文
【不合】
本案的焦点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增值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对此,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婚前产业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差异不同的状况处理。关于一方的婚前产业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付出了劳作的,如存款利息、股票未经炒作的天然增值等,则归该婚前产业的一切者一切。钱巧巧在婚后未参加股票的炒作,对婚前产业的增值部分未付出劳作,尽管其以自己的薪酬收入投入了一部分资金,但薪酬收入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所以,张旭根婚前股票的增值部分归于其个人产业;钱巧巧投入的资金和相应的增值部分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旭根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归于从物。依照物权法的理论,主物侍从物,主物是张旭根婚前的股票,该笔产业归于张旭根的个人产业。张旭根名下的股票,除依照约好交给两边的爸爸妈妈的年息之外,钱巧巧以自己的薪酬收入出资的部分和相应的盈利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其他的是张旭根的个人产业。
第三种定见以为,《婚姻法》明确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奖金以及出产、运营的收益等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张旭根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尽管归于从物,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归于“出产、运营的收益”,所以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并且,张旭根婚前股票增值部分和钱巧巧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张旭根婚前的股票25万元归于张旭根的个人产业。两边爸爸妈妈的出资发及应分的年息依照约好处理。
【剖析】
笔者以为,张旭根婚前一切的价值25万元的股票应当确定为张旭根的个人产业。两边爸爸妈妈投入的资金,在出资时两边有约好:每年交给两方的爸爸妈妈10%的年息,盈亏不管。因而,应当依照约好,划出本金的年息。钱巧巧以其薪酬收入投入的5万元,依照《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剩下的财既或许有婚前产业的增值,也有或许有婚后产业的增值,很难确定。笔者以为,张旭根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钱巧巧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认当作为夫妻的一起产业。
首要,《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二)出产、运营的收益;……”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出产、运营的收益,只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就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7条规则,“对个人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难以确定的,建议权力的一方有职责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依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一起产业处理。”张旭根以为,该笔产业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而其主体是个人产业。但其举不出股票的增值部分主要是其婚前个人一切的股票的增值的有力依据。所以,对该产业是个人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难以确定,应当依照《定见》的规则,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产业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一)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再次,这笔产业中或许包括了张旭根婚前一切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也或许包括钱巧巧投入的资金和相应的增值部分;一起不能以为钱巧巧没有参加炒股,就以为钱巧巧对股票的增值没有付出劳作。为表现公正准则,张旭根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钱巧巧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为夫妻的一起产业。
婚前购买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起产业
【案情】
张旭根与钱巧巧于2002年成婚。成婚前,张旭根名下有股票价值25万元。婚后,张旭根持续炒股。钱巧巧没有参加炒股,但将自己一部分薪酬收入投入进去,累计有5万元左右。2005年,两人爸爸妈妈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在出资时商定,每年交给两方爸爸妈妈10%的年息,盈亏不管。2008年,钱巧巧与张旭根爱情不好提出离婚,要求将张旭根名下的股票(已增至70万元)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张旭根以为,该笔产业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而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人产业。两边爸爸妈妈可好依照最初的约好分得年息。至于钱巧巧以自己的薪酬收入出资的部分,能够依照份额获得一部分盈利。两边无法达到一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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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
本案的焦点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增值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对此,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婚前产业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差异不同的状况处理。关于一方的婚前产业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付出了劳作的,如存款利息、股票未经炒作的天然增值等,则归该婚前产业的一切者一切。钱巧巧在婚后未参加股票的炒作,对婚前产业的增值部分未付出劳作,尽管其以自己的薪酬收入投入了一部分资金,但薪酬收入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所以,张旭根婚前股票的增值部分归于其个人产业;钱巧巧投入的资金和相应的增值部分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旭根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归于从物。依照物权法的理论,主物侍从物,主物是张旭根婚前的股票,该笔产业归于张旭根的个人产业。张旭根名下的股票,除依照约好交给两边的爸爸妈妈的年息之外,钱巧巧以自己的薪酬收入出资的部分和相应的盈利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其他的是张旭根的个人产业。
第三种定见以为,《婚姻法》明确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奖金以及出产、运营的收益等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张旭根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尽管归于从物,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归于“出产、运营的收益”,所以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并且,张旭根婚前股票增值部分和钱巧巧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张旭根婚前的股票25万元归于张旭根的个人产业。两边爸爸妈妈的出资发及应分的年息依照约好处理。
【剖析】
笔者以为,张旭根婚前一切的价值25万元的股票应当确定为张旭根的个人产业。两边爸爸妈妈投入的资金,在出资时两边有约好:每年交给两方的爸爸妈妈10%的年息,盈亏不管。因而,应当依照约好,划出本金的年息。钱巧巧以其薪酬收入投入的5万元,依照《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剩下的财既或许有婚前产业的增值,也有或许有婚后产业的增值,很难确定。笔者以为,张旭根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钱巧巧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认当作为夫妻的一起产业。
首要,《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二)出产、运营的收益;……”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出产、运营的收益,只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就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7条规则,“对个人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难以确定的,建议权力的一方有职责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依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一起产业处理。”张旭根以为,该笔产业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而其主体是个人产业。但其举不出股票的增值部分主要是其婚前个人一切的股票的增值的有力依据。所以,对该产业是个人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难以确定,应当依照《定见》的规则,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产业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一)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再次,这笔产业中或许包括了张旭根婚前一切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也或许包括钱巧巧投入的资金和相应的增值部分;一起不能以为钱巧巧没有参加炒股,就以为钱巧巧对股票的增值没有付出劳作。为表现公正准则,张旭根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钱巧巧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为夫妻的一起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