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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查处规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22:16
侵略软件著作权行为的查办规程
(一)处分组织及职权
国家版权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对软件侵略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国家版权局担任处理下列侵权行为:在全国有严重影响的侵权行为;涉外侵权行为;以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办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处分发作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两个以上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统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统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统辖发作争议的,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国家版权局指定统辖。
国家版权局能够处理已由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的侵权行为案子;也能够指定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由国家版权局处理的侵权行为。
(二)处分程序
1.请求与受理
请求人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权行为,应提交书面请求书。请求书应包含请求人和侵权人的天然情况,详细的处理现实和理由,依据和依据来历,证人名字和居处。请求人托付代理人的,应出具书面托付书。著作权行政管理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决议是否受理,并告诉申诉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应被侵权人或好坏关系人的请求决议受理侵权案子,也能够自行决议立案处理。
2.查办程序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行为的承办人员与侵权案子有好坏关系的,应自行逃避。没有逃避的,当事人能够请求其逃避。承办人员的逃避,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担任人同意。行政担任人的逃避由上级主管部f J同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案子后,应对请求人供给的依据进行查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案子中,能够托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询,受托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活跃予以帮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侵权案子两个月内作出处分决议。逾期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本部门行政担任人同意,可延至3个月,3个月内仍不能作出处分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担任人同意,可再恰当延期。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处分决议后15日内将处分决议书送达侵权案子的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分决议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不实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国家版权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可指定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履行没收、罚款等处分决议的,应当向被处分者开具一致收据。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行政处分决议书作出后15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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