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赔偿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05:08一、受理安排
昆明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纪检监察处和法规处。
二、受理规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住宅公积金办理职权时有下列违法景象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力:
(一)违法施行罚款;
(二)违法责令期限缴存。
对契合行政补偿请求条件的,向补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契合行政补偿请求条件的,向补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请求材料
(一)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2、详细的要求、现实根据和理由;
3、请求的年、月、日。
(二)证明相关现实的依据。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补偿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补偿方法
(一)违法罚款的,返还罚款和付出罚款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违法责令期限缴存的,清退缴存额和付出清退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