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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法事项免责条款不能主张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6:13
裁判要旨
向投保人交给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并阐明条款内容,是保险人应当自动实行的根本职责,保险人对该职责的实行负举证职责。关于将违法事项作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仍应当以恰当的方法对投保人进行提示,不然相关免责条款不发作效能。
案情
陈某驾驭机动车与徐某某发作交通事端致徐某某受伤,事端发作后陈某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确定,陈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徐某某无职责。因涉事车辆在我国xx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故徐某某申述要求人保常州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补偿医疗费用和残疾补偿金等各项丢失。
人保常州公司辩称,驾车人驾车逃离事端现场是其三者险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之一,因陈某有驾车逃离事端现场的情节,故三者险拒赔。审理过程中,投保人称人保常州公司仅向其交给了三者险保险单,未交给过保险条款,更未就保险条款中“驾车人驾车逃离事端现场,保险人不担任补偿”的免责条款作出提示、阐明。人保常州公司则称其向投保人交给的三者险保险单中有“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好组成”及“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当即核对……超越48小时未告诉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的提示,投保人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投保人已收到相应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否交给及人保常州公司能否因陈某驾车逃离现场行为而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是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以格局条款表现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交给该保险条款并就其内容作出阐明的职责。关于将驾车人驾车逃离事端现场等违法事项作为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仍应当以恰当方法对投保人进行提示,提示投保人留意违背制止性规则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不然相关免责条款不发作效能。本案中,投保人否定人保常州公司向其交给过三者险保险条款,人保常州公司也未能供给依据证明自己已向投保人交给该保险条款。涉案三者险保险单中虽有“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当即核对……超越48小时未告诉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的提示,即便投保人未在该提示所限制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也不能据此视为人保常州公司已向投保人实行了交给相关保险条款的职责。人保常州公司在与投保人签定涉案三者险保险合一起,未向投保人交给三者险的保险条款,其更未能供给依据证明自己就所谓的保险条款中“驾车人驾车逃离事端现场,保险人不担任补偿”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不发作效能。据此判定人保常州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定已收效。
分析
事端发作后驾车逃离事端现场,是严峻违背交通法规的行为,但并非保险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本案中,人保常州公司以作为格局条款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建议免责,故本案应当从格局条款的视点来点评相关免责条款的效能。
1.保险人对职责的实行负举证职责
保险人因保险业务的重复性,常常使用以格局条款方法表现的保险条款来缔结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缔结保险合同,选用保险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局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交给保险条款并就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阐明,是保险人应当自动实行的根本职责,也是实行保险条款中其他相关职责的前置职责。实践中,尤其在经过电话、网络等方法缔结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易对保险条款是否交给发作争议。保险人应就自己实行了交给保险条款职责承当举证职责。本案中,投保人称人保常州公司并未向其交给三者险保险条款,人保常州公司应供给依据证明自己已实行了交给保险条款的职责,但人保常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三者险保险单中虽有“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当即核对……超越48小时未告诉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的提示,即便投保人未在该提示所限制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也不能据此视为人保常州公司已向投保人实行了交给相关保险条款的职责。故法院确定人保常州公司未向投保人交给三者险保险条款。
2.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提示不然无效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关于保险合同中革除保险人职责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缔结合一起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清晰阐明,未作提示或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产收效能。事端发作后驾车逃离事端现场是法令、行政法规清晰制止的行为,投保人也应当明知事端发作后驾车逃离事端现场的意义、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该违法事项并非法定免责事项,保险人将该等违法事项作为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仍负有以恰当方法对投保人进行提示的职责,提示投保人留意违背该制止性规则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不然相关免责条款不发作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保险人将法令、行政法规中的制止性规则景象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实行清晰阐明职责为由建议该条款不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该条规则仅是革除了保险人就违法事项作为免责事由的清晰阐明职责,并未革除其对投保人的提示职责。本案中,如前所述,人保常州公司并未向投保人交给三者险保险条款,更谈不上就所谓的保险条款中“驾车人驾车逃离事端现场,保险人不担任补偿”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人保常州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就所谓的保险条款中的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不发作效能。就涉案交通事端,被告人保常州公司仍应在三者险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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