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裁员补偿时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4:091.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则,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并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关于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薪酬、薪水收入,答应在必定期限内进行均匀。详细均匀方法为: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酬、薪水收入,按照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按实践作业年限数核算,超越12年的按12核算。
2. 个人收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则的份额实践交纳的住宅公积金、医疗保险费、根本养老保险费、赋闲保险费,能够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则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详细算法:
月应交税所得额=(经济补偿金收入-北京市职工均匀薪酬×3)÷作业年限(12年封顶) -可税前扣除金额(四金)月交纳个税=月应交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交纳个税总额=月交纳个税×作业年限(12年封顶)税后实得=税前补偿金-交纳个税总额
举例一:
北京职工A在某公司作业4年,离任时获得经济补偿金30,000元。北京2010年的职工年均匀薪酬为48,444元,职工A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并未超出当地均匀薪酬的三倍( 145,332元),故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二:
北京职工B在某外企作业7年,离任前月薪为25,000元。离任时获得经济补偿金200,000元。该职工每月交纳四金为2688元。
1. 月应交税额=(200000-145332)/7-2688=51212. 月交纳个税=5121*20%-375=649
3. 交税总计=649*7=4545
4. 税后实得=200000-4545=19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