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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7:54

内容摘要: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建立有利于使案子繁简分流,强化庭审功用,进步审判功率,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审判实践中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也存在问题,本文提出在现有立法状况下,怎么正确理解现有法令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则,用足用好简易程序,扩展和加强适用简易程序,不断进步审判功率。
关键词:刑事简易审判程序 立法现状 法令适用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本着有利于进步诉讼效益的指导思想,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这以后,两高连续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清晰刑事简易程序的案子规模,而将共同犯罪等一些案情杂乱的景象扫除在适用规模之外。实践证明,简易审判程序的建立与逐步完善,既可使案子繁简分流,有效地进步了审判功率,又可有针对功用地处理了庭审要点不杰出,庭审质量和功率不高级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用,确保司法公正,一起,也习惯如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开展的趋势。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的规模?
1、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法并无清晰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则?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则看,只要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等级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子,笔者以为不能适用。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子。??
2、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确定第一审现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理时,虽然仍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2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从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由于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许第二审中的某些过错,或许为确保死刑案子的质量而建立的,它的法令性质和使命决议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适用的案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的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包含以下几种状况:(1)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案子,(2)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人民检察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3)通知才处理的案子;(4)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根本犯罪现实没有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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