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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购物时滑倒摔伤,商场应当如何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8:48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5日时,李某(51岁)到上海某商场购物,在试衣间开门时,因为试衣间地板润滑跌倒,左脚踝骨、股骨骨折。经判定李某伤残九级,功用危害丢失30%以上,医药费85000元,两边为此走上法庭。
【法院判定】
法院判定商场补偿65500元,其他丢失由李某自己承当。
【上海危害补偿律师观念】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极限使别人免受人身及产业危害的职责,采纳必要的办法避免危害的发作或许减轻危害。并且这种安全保证职责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好的景象下而发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产业安全而活跃作为的职责。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获取利益为意图,因此应当承当相应的安全保证职责。李某走进商场后,不管购物与否,商场即对其发生了一种保证其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当李某被跌倒受伤后,作为商场管理者的即违反了该法定职责,应当承当侵权职责。并且这种安全保证职责是侵权职责法层面的法定职责,应当适用严厉过错职责准则,因为商场不能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证职责进行举证,故其应对李某的危害结果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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