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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21:37

所谓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大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而这一界说中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依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不合法金融机构和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撤销方法》第四条之规定,所谓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出具凭据,而且许诺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实践中怎么区别合法的民间假贷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行为
1.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行为本质上来说由于其假贷的规模为具有不特定性,面临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所以打乱了国家的金融次序。而一般民间假贷行为不会形成严峻的社会危害性。
2.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没有通过有权机关的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且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打乱了当地的金融管理次序。关于实践中一些只向少量个人或是特定目标比方一个单位的员工吸收存款的行为就不该认定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由于这样的行为从社会危害性上讲不行能对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形成损坏。
正确认识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所谓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大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而这一界说中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依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不合法金融机构和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撤销方法》第四条之规定,所谓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出具凭据,而且许诺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所谓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大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但许诺实行的责任与吸收大众存款性质相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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