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签名虚假法院会判决协议无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6:3320万元股权,原告以为归于自己,被告则说原告是空股,法院经查明股权转让协议非两边实在签名,终究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具有公司股权。
2004年4月19日,王女士出资20万元与张某等人开办洛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王女士发现自己的20万元股份改变到了李某的名下,但王女士并没有签定过任何改变股份手续,所以,王女士将矿业有限公司和李某告上了法庭。但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王女士在公司仅仅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其要求承认在公司的20万元股权,属无理要求;2004年10月13日,张某收取李某20万元现金交公司账上,将原告空股股东姓名撤销,吸收姜汉卫为新股东,制作了股东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
法院审理后以为, 2004年8月26日,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给王女士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是实在的。同年10月13日,王女士与李某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均不是王女士和李某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亲笔签名,该协议无效,原告王女士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撑。被告矿业公司辩称的王女士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的争辩定见,但其没有供给相关依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