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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5:43
刑法第224条规则,合同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欺诈罪侵略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资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的行为;片面方面由成心构成,并具有不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天然人和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条笼统规则和相关概念含糊,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带来适当的困惑。
一、合同欺诈罪的“合同”的界说
关于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了解合同是指建立权力、责任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相等;狭义的合同是指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的合同,包含物权合同、身份合相等。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概念的民事法令规则有二条,一是《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缔结、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二是《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联系的协议。
在司法实务中,上列合同存在着书面、口头号办法。关于合同欺诈罪的“合同”概念,并无清晰的司法解说。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可视为是合同欺诈罪的雏形规则,其间有“使用经济合同欺诈公私资产”的提法。现行刑法把合同欺诈罪从欺诈罪中分离出来,使其脱离了侵略产业罪这一章而置于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秩序的领域,从此意义上合同欺诈罪的“合同”应为反映商场生意内容的债务和物权合同,而不该包含比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婚姻合相等,一起,因为刑法在金融欺诈罪一节中新建立了集资、借款、收据、金融凭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卷、稳妥欺诈罪等罪名,合同欺诈罪的合同天然对上述内容予以扫除。实践中使用如典当、质押、合伙、承包、租借、联营、生意、加工承包、保管合同进行欺诈,必定侵略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商场经济秩序。
合同欺诈罪的“合同”是欺诈违法分子的违法办法,也是构本钱罪的特征。在合同欺诈违法中,合同既可所以无效合同,也可所以有用合同,既可所以书面办法,也可所以《合同法》规则的其他办法如拍摄、录像、电子邮件等。口头合同应扫除在合同欺诈罪的“合同”之外。《合同法》规则除即时清结外有必要选用书面办法,而合同欺诈罪法条中表述了“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所谓签定便是签字、缔结之意,两者相合天然得出合同欺诈罪的“合同”不包含口头合同。在合同欺诈违法中,合同的办法以及法令效力不影响欺诈违法的建立。
二、合同欺诈罪的片面罪行
合同欺诈罪的片面罪行为直接成心,并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合同欺诈是意图型违法,意图型违法只存在于直接成心违法中,行为人为了到达骗得资产的意图,必定要活跃采纳各种合同欺诈手法,使对方当事人陷于过错的知道而完成其违法的意图。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对自己能否实行合同并无掌握或底子无力实行合同,在收取对方的货款或定金后,对合同的实行不活跃作为而占有对方的货款或定金。对这种景象不能确定为合同欺诈,有人以为该种景象的行为人没有活跃作为,其心思状况属直接成心,不构成合同欺诈。笔者以为此种观念有失偏颇。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必定面对两种挑选,要么实行合同来获利,要么从事欺诈占有资产。当其不能实行合一起,必定挑选施行欺诈来脱节合同规则的责任来占有资产。这种“能赚就赚,赚不了就骗”的心思状况从行为人知道到实行合同才能有问题仍签定合同收取货款或定金时即具有,其间隐藏着欺诈的犯意,只不过在合同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发作了从听任到期望的心思改变,仍是一种直接成心,而且不实行合同与实行合同不能是有着实质的差异的。
三、合同欺诈违法与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行使权力、实行责任所发作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公安机关将合同纠纷作为合同欺诈立案查处的状况较为常见,并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表现办法。合同欺诈罪的法条从合同的签定资历、履约才能、履约办法等方面规则了几种景象,比较详细清楚,但当合同存有欺诈时,与合同欺诈罪就更难差异。所谓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一方当事人成心以不实在状况为实在的意思表明而使对方陷于过错的知道,然后到达发作、改变、消除必定的权力责任的不法行为。其与合同欺诈罪差异是动机意图不同。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只想单独享有合同的权力而无实行合同责任的志愿,不合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是其意图地点。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纳欺诈的办法,旨在使相对方发生过错的知道,然后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法令行为来直接获取必定的不合法利益。总归行为人片面上无实行合同的诚心并具有不合法占有对方资产的意图是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的实质差异。
四、合同欺诈罪的单位违法
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则单位能够构成合同欺诈罪,并规则了与天然人不同的处分规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中规则:关于单位施行借款欺诈行为,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欺诈罪科罪量刑。笔者以为这一准司法解说规则不妥。首要刑法在第三章不同节别离规则了借款欺诈罪、合同欺诈罪,正如本文前述合同欺诈罪的合同不包含借款等合同,借款欺诈罪已从合同欺诈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且两罪有不同的违法构成。借款欺诈罪的主体是天然人,合同欺诈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天然人和单位。其次在法令适用上,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是一基本准则。当一行为冒犯借款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时,无疑应以借款欺诈罪科罪量刑。再次因为借款欺诈罪没有单位违法转而适用合同欺诈罪也有悖于罪刑法定准则。相同性质的行为,仅因天然人和单位而用不同的规范进行评判,明显不妥。行为的特征契合借款欺诈罪而又不是天然人违法的,按法令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准则确定无罪。笔者以为纪要的规则是一种扩展的解说,超出了司法解说的权限领域。
因为立法的年代和技能等原因,关于合同欺诈罪的瑕疵日渐闪现。要处理合同欺诈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只要科学合理地赶快予以批改,使法条自身愈加完善,以利于执法者正确了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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