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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可否采用新的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2:39
在涉及到一些行政诉讼方面的案子的过程中,自己是需求提交满足的证明文件的,如果是在法院审理的时分,被告提出新的依据是不是合法的?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行政诉讼被告可否选用新的依据
原则上不可。除非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许依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能够在第一审程序中弥补相应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法释〔2002〕21号
第一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据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供给或许无合理理由逾期供给依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许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内供给依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供给依据的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延期供给的,被告应当在合理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供给依据。逾期供给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第二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许依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能够在第一审程序中弥补相应的依据。
依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答复能够得出,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许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内供给依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供给依据的书面请求,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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