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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4:20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接下来就跟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期望小编能够协助到您。
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
所谓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力而危及债务人权力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力的权力。”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则看,我国规则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准则,即债务人只能经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含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请求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力。合同法对债务人代位诉讼的规则,突出了对债务人的维护,具有严重活跃的含义。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文章现已许多,可是司法实践对这一新生事物还比较生疏,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讨。笔者在此不揣冒昧,企图就一些重要问题作一简略讨论剖析,就教于学界同仁。
研讨代位诉讼准则,有必要首要清晰设定该准则的意图。合同法之所以要建立代位诉讼准则,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务的行为危害了债务人的利益,为维护债务人的利益特赋予债务人特定的诉权。依照一般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有必要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子的直接好坏关系人。依照债的相对性原理,债务债务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对次债务人建议权力,次债务人也不能对当事人建议该债务。根据上述剖析,代位权好像缺少理论根据。但假如拘泥于一般的诉权理论和传统的债的相对性理念,不利于维护权力人的利益。案子非直接好坏关系人可认为别人的利益提起诉讼,这已有先例,如遗产办理人和破产清算人尽管不是直接好坏关系人,但能够提起诉讼,再如死者的近亲属为维护死者的名誉权能够提起诉讼。因而,在特定情况下应该赋予非直接好坏关系人诉权,以维护有关的权益。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危害了债务人利益的场合,假如不允许债务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只会怂恿债务人的歹意行为,使债务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维护,并且一朝一夕,会扶植不良的商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其次,债务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别人权力为内容的办理权”,[2]是债的保全准则的开展。因而,代位诉讼准则经过将债务人的诉权赋予债务人来表现对债务人的维护,保全债务人的债务,并约束债务人的诉权,让债务人承当必要费用,以示对债务人的赏罚。最终,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违反了诚信准则,根据诚信准则,应当给予债务人必要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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