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及规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3:41我国的土地准则实施双轨制,即土地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依据法令的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有必要是并且只能是国有土地,开发用地获得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是经过协议出让和投标、拍卖和挂牌的办法出让获得;第二是从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转让获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或许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经过出售、交流和赠与等办法搬运给别人的行为,包含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状况,其间经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办法获得开发用地因为更能表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活络活络的特色,在房地产开发中逐步成为房地产商“拿地”的遍及办法。
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现已构成较为标准的法令体系,其法令法规主要有《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地产办理法》、《房地产转让办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司法解释》,别的一些地方政府还依据这些法令法规出台了些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规章从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办法和期限、转让的程序和和过程、转让合同的内容和效能、违反规则的法令责任等各方面进行了翔实的规则,关于确保土地使用权流通中的买卖安全,防备和处理转让胶葛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