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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限、解散和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5:43

中外协作运营企业也会依据合同内容设定协作企业的期限以及其他内容,关于中外协作运营企业,一般来说期限与闭幕都是有必定原因的,当然也能够连续期限持续协作。
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期限、闭幕和清算
(一)协作企业的期限
协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协作者洽谈确认,并在协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协作企业期限届满,协作各方洽谈赞同要求延伸协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检查赞同机关提出请求,阐明原协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伸协作期限的原因,一起报送协作各方就延伸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力、职责等事项所达到的协议。检查赞同机关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决议赞同或许不赞同。经赞同延伸协作期限的,协作企业凭赞同文件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变登记手续,延伸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核算。
协作企业合同约好外国协作者先行收回出资,而且出资现已收回结束的,协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伸。可是,外国协作者增加出资的,经协作各方洽谈赞同,能够向检查赞同机关请求延伸协作期限。
(二)协作企业的闭幕
依据《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协作企业闭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协作期限届满;
(2)协作企业发作严峻亏本,或许因不可抗力遭受严峻丢失,无力持续运营;
(3)中外协作者一方或许数方不实行协作企业合同、规章规则的职责,致使协作企业无法持续运营;
(4)协作企业合同、规章中规则的其他闭幕原因现已呈现;
(5)协作企业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
上述第(2)项、第(4)项所列景象发作,应当由协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许联合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报检查赞同机关赞同。在上述第(3)项所列景象下,不实行协作企业合同、规章规则的职责的中外协作者一方或许数方,应当对实行合同的他方因而遭受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实行合同的一方或许数方有权向检查赞同机关提出请求,闭幕协作企业。
(三)协作企业的清算
《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协作企业期满或许提早停止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物和债款、债款进行清算。中外协作者应当按照协作企业合同的约好确认协作企业产业的归属。”也就是说,协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及协作企业合同、规章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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