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启动及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2:42
(一)破产程序的发动依据新破产法规则,下列三种景象,法院赞同受理后,可发动破产程序:榜首,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被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企业破产的;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意向法院自动请求破产的;第三,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不足以清偿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的。假如向法院提交破产请求,法院不赞同受理或驳回请求的,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破产程序发动的法令结果依据新破产法规则,破产程序一旦发动,将发生如下法令结果:1、未实行结束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议免除或持续实行。管理人对破产请求受理前建立而两边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有权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并告诉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请求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免除合同。管理人决议持续实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实行;可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供给担保。管理人不供给担保的,视为免除合同。 2、产业保全办法被免除,未结案子被间断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破产企业的产业保全办法应当免除,履行程序应当间断;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许裁定应当间断;在管理人接收产业后,该诉讼或许裁定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