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的有关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8:50
关于工伤确定的有关答复(最高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确定法令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6月15日 法行[2000]2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伤确定法令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赞同你院第二种定见,即司机因公外出构成交通事端,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归于自杀、酗酒、故意制作交通事端的,应确定为工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用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88)民他字第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陈述收悉。据陈述称,你市塘沽区张 cc、徐xx开办 新村青年服务站,于一九八五年六月招雇张xx(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十一月十七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构成张xx左踝关节损伤,引起部分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逝世。张xx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xx的爸爸妈妈张连x、焦x向雇建议cc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回绝承当民事责任。张连x、焦x遂向法院申述。
经研讨以为,对劳作者实施劳作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则,这是劳作者所享有的权力。张cc、徐xx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作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契合宪法和有关法令的规则,也严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承认无效后的法令结果和补偿等问题,请你院依据民法通则等法令的有关规则,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构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构成工伤逝世的亲属在取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陈述》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赞同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定见。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的规则,因第三人构成工伤的员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取得民事补偿后,能够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赞同你院第一种定见。即,企业员工因工损伤发生在《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实施之前,其时有关单位已依照有关方针作出处理的,不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则的“没有完结工伤确定的景象”。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赞同你院的倾向性意 见。即: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作业中伤亡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作业中伤亡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其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作局工伤确定案子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2005年1月12日 [2004]行他字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作局工伤确定案子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请示案子的现实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应当适用《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则,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确定;2004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用的法令标准进行判别。
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作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付出工伤员工医疗费用的决议的答复
(1998年2月15日 [1997]法行字第2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怎么了解和履行〈劳作法〉第五十七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赞同你院的定见,即:依据现行法令规则,劳作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付出工伤员工医疗费用的决议。
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作行政部门在工伤确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承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作行政部门在工伤确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承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劳作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劳作行政部门在工伤确定程序中,具有确定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职权。
1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赞同你院第二种定见,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处理。
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员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员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赞同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定见,即员工受单位指使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组织的歇息场所歇息时遭到别人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确定法令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6月15日 法行[2000]2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伤确定法令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赞同你院第二种定见,即司机因公外出构成交通事端,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归于自杀、酗酒、故意制作交通事端的,应确定为工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用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88)民他字第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陈述收悉。据陈述称,你市塘沽区张 cc、徐xx开办 新村青年服务站,于一九八五年六月招雇张xx(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十一月十七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构成张xx左踝关节损伤,引起部分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逝世。张xx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xx的爸爸妈妈张连x、焦x向雇建议cc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回绝承当民事责任。张连x、焦x遂向法院申述。
经研讨以为,对劳作者实施劳作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则,这是劳作者所享有的权力。张cc、徐xx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作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契合宪法和有关法令的规则,也严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承认无效后的法令结果和补偿等问题,请你院依据民法通则等法令的有关规则,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构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构成工伤逝世的亲属在取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陈述》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赞同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定见。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的规则,因第三人构成工伤的员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取得民事补偿后,能够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赞同你院第一种定见。即,企业员工因工损伤发生在《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实施之前,其时有关单位已依照有关方针作出处理的,不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则的“没有完结工伤确定的景象”。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赞同你院的倾向性意 见。即: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作业中伤亡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作业中伤亡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其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作局工伤确定案子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2005年1月12日 [2004]行他字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作局工伤确定案子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请示案子的现实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应当适用《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则,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确定;2004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用的法令标准进行判别。
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作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付出工伤员工医疗费用的决议的答复
(1998年2月15日 [1997]法行字第2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怎么了解和履行〈劳作法〉第五十七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赞同你院的定见,即:依据现行法令规则,劳作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付出工伤员工医疗费用的决议。
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作行政部门在工伤确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承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作行政部门在工伤确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承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劳作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劳作行政部门在工伤确定程序中,具有确定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职权。
1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赞同你院第二种定见,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处理。
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员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员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赞同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定见,即员工受单位指使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组织的歇息场所歇息时遭到别人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