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新规定的具体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5:16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和员工福利费等开销税前扣除问题的布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相关规则,现对企业薪酬薪水和员工福利费等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布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助开销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薪酬薪水准则、固定与薪酬薪水一同发放的福利性补助,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则的,可作为企业发作的薪酬薪水开销,按规则在税前扣除。
不能一同契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助,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则的员工福利费,按规则核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付出汇缴年度薪酬薪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向员工实践付出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薪酬薪水,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则扣除。
三、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开销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所实践发作的费用,应分两种状况按规则在税前扣除:依照协议(合同)约好直接付出给劳务差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开销;直接付出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薪酬薪水开销和员工福利费开销。其间归于薪酬薪水开销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薪酬薪水总额的基数,作为核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根据。
四、施行时刻
本布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今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布告施行前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契合本布告规则的可按本布告履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的相关规则一同废止。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和员工福利费等开销税前扣除问题的布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以下简称“税法”)相关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和员工福利费等开销税前扣除问题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对企业薪酬薪水和福利费等开销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清晰。为便于了解和履行,现对布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企业哪些福利性补助能够作为薪酬薪水开销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清晰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的“合理薪酬薪水”的承认条件,第三条规则了员工福利费的规模。企业的福利性补助,假如列入企业员工薪酬薪水准则、固定与薪酬薪水一同发放,且契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薪酬薪水的规则,可作为薪酬薪水开销,按规则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付出的汇缴年度薪酬薪水如安在税前扣除?
考虑到许多企业12月份的薪酬薪水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假如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交税年度完毕前付出的薪酬薪水才干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求对此进行交税调整,不只增加了交税人的税法遵照本钱,加大了税收管理担负,也不契合权责发作制准则。因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向员工实践付出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薪酬薪水,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开销如安在税前扣除?
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付出给劳务差遣公司和直接付出给员工个人两种状况处理。关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好直接付出给劳务差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开销;关于直接付出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薪酬薪水开销和员工福利费开销。归于薪酬薪水开销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薪酬薪水总额的基数,作为核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的相关规则一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