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后可以要回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21:14
关于本村乡民,在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后,能够将自己的土地与别人交流,两边需求签订协议,约好交流期限。那么,假如土地交流后能够要回来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孙小光和路港是同一个村的乡民,孙小光承揽了一块10亩的土地,路港承揽了一块8亩的土地,由于路港承揽的土地的地质较好,而且离孙小光的家更近,2010年,孙小光与路港洽谈,将各自的土地进行交流,两边签订了书面的交流合同,可是并没有处理土地运营权证改变手续,两边也没有到发包方进行存案。
2013年,孙小光由于在新的宅基地上建设了新房,房子离自己本来的10亩地更近,所以向路港提出,要求两边交流回土地,可是路港并不赞同。两边洽谈未果,诉至法院。
[法令解读]
依据《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交流是指承揽方之间为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承揽地块进行交流,一起交流相应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本案中,孙小光是否有权力要回自己本来的承揽地呢?
承揽方在获得土地运营权后,能够自行决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别人无权干与,所以孙小光与路港之间于2010年交流土地的行为是合法有用的。
依据《农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要两边到发包方存案。”这说明,存案与否并不影响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的效能。
一起,《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7条也规则:“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当事人能够要求处理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变挂号手续。”这儿说的是能够,并不是应该,这说明,不处理土地运营权证改变挂号的,并不影响交流合同的效能。
本案中,孙小光与路港的土地交流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当依照合同要求实行。所以说,孙小光假如要求路港返还土地,有必要征得路港的赞同,即两边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共同才干调回。假如对方不赞同的,对方是不能要回土地的,由于合同是有用的,两边需求诚心好心的实行。当然,当事人能够请求别人调停。
[案情简介]
孙小光和路港是同一个村的乡民,孙小光承揽了一块10亩的土地,路港承揽了一块8亩的土地,由于路港承揽的土地的地质较好,而且离孙小光的家更近,2010年,孙小光与路港洽谈,将各自的土地进行交流,两边签订了书面的交流合同,可是并没有处理土地运营权证改变手续,两边也没有到发包方进行存案。
2013年,孙小光由于在新的宅基地上建设了新房,房子离自己本来的10亩地更近,所以向路港提出,要求两边交流回土地,可是路港并不赞同。两边洽谈未果,诉至法院。
[法令解读]
依据《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交流是指承揽方之间为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承揽地块进行交流,一起交流相应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本案中,孙小光是否有权力要回自己本来的承揽地呢?
承揽方在获得土地运营权后,能够自行决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别人无权干与,所以孙小光与路港之间于2010年交流土地的行为是合法有用的。
依据《农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要两边到发包方存案。”这说明,存案与否并不影响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的效能。
一起,《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7条也规则:“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当事人能够要求处理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变挂号手续。”这儿说的是能够,并不是应该,这说明,不处理土地运营权证改变挂号的,并不影响交流合同的效能。
本案中,孙小光与路港的土地交流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当依照合同要求实行。所以说,孙小光假如要求路港返还土地,有必要征得路港的赞同,即两边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共同才干调回。假如对方不赞同的,对方是不能要回土地的,由于合同是有用的,两边需求诚心好心的实行。当然,当事人能够请求别人调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