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诉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非专利技术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20:29
#e# 原告: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法定代表人:贾世堡,厂长。被告:郭志敏,男,40岁,山西省交城县百货公司员工,住交城县城内。被告:刘家栋,男,43岁,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员工,住交城县城内。被告:王财茂,男,37岁,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员工,住交城县城内。原告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以下简称玻璃厂)因与被告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发作非专利技能侵权胶葛,向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是我厂独立完结的技能效果。多年来,我厂运用此项技能出产的衬管产品已达1000多吨,总产值达700万元,运用此项产品的客户已达100余家。可是自1993年头,被告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运用合伙开办的“山晋防腐设备厂”,无偿运用我厂的“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技能出产产品,拉走我厂的老客户,致使我厂停产,工人失业,遭受经济丢失达30万元。恳求判令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当即中止侵权行为,并补偿我厂遭受的丢失。被告郭志敏等3人辩称:“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是原告一切的技能一节事实,咱们3人运用此项技能出产产品获利的行为欠妥,赞同给原告补偿。可是,因运用此项技能出产出来的钢衬玻璃防腐产品,经久耐用,一般用户运用此产品后不会在短期内又来购买,所以原告指控咱们拉走老客户一节失实。原告所遭受的经济丢失,与企业不景气和原告经营不善有关,故不能赞同按原告恳求补偿。交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是原告玻璃厂于1983年接受的山西省科学技能委员会的科研项目,1984年试制成功。这以后,通过边试产、边推行,逐渐使此项技能完善。1987年山西省吕梁行署科委通过了对此项技能的判定,颁发了科学技能效果判定证书。之后,此项技能又连续取得山西省第二轻工业厅、山西省科委以及全国星火计划效果博览会的奖赏。在“钢衬玻璃防腐管件”研发期间,被告郭志敏担任原告玻璃厂的主管出产副厂长,被告刘家栋担任车间主任,均因参加了研发作业而取得职务技能效果证书和奖金。被告王财茂是玻璃厂内专销此项产品的推销员。1993年头,3被告合伙成立了“山晋防腐设备厂”,运用“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技能出产产品供给商场,共获赢利7万余元。此项赢利现已转化为“山晋防腐设备厂”的出产费用。因为3被告的行为,致使玻璃厂产品滞销,出产与经济效益下滑,遭受了必定的经济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