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笔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21:56

「案情」
恳求人汕尾加利迅电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胶葛处理恳求,诉被恳求人深圳市××公司侵略其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恳求人称其具有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的中国专利。被恳求人出产并出售的D188悬空笔产品与恳求人具有的ZL00334120.8号专利完全相同,并在《玩具国际》上发布了侵权产品的广告,给恳求人造成了丢失,恳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判令被恳求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毁掉库存侵权产品和模具,并揭露赔礼道歉,确保往后不再发作相似侵权行为。恳求人一起提交《玩具国际》杂志复印件、被恳求人网页材料和被控产品样品以及购买该被控产品的收据。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检查后决议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30日到被恳求人经营场所送达有关文书,并进行了现场查询勘验,在现场暂扣D188悬空笔产品一只、出库单一本和彩页广告一页。
被恳求人收到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告诉后未进行辩论。
本案于2002年7月2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恳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惠民、代理人陈达到庭,被恳求人未到庭。恳求人弥补提交第64期、65期、67期《礼品》杂志复印件作为依据,出版日期分别为2002年10月、2002年12月、2003年。该杂志上有被恳求人刊登的被控产品的广告。
「处理及成果」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8日,授权日为2001年2月10日,专利权人为汕尾加利迅电子有限公司,现为有用专利。
被控产品为笔座和笔包装在一起的产品,与本专利为同类产品。笔座包含底座、顶座、衔接底座和顶座的连杆,底座为近似腰形,两头部为圆弧形,两腰部中心有一个圆弧形突起,顶座为三角形,连杆呈半圆形,下部衔接底座端部,上部衔接顶座的顶角,顶座的底边朝向本产品的正面,并有一个长方形的窗口。笔为长纺锤形,下端为笔尖,上端为小圆球,该小圆球可吸附于顶座上。
将被控产品与本专利比较,能够发现两者的差异在于:被控产品的底座为近似腰形,两腰部中心有一个圆弧形突起,两头部为杰出的圆弧形;本专利的底座为腰形,两头部为圆弧形,两腰部为内凹的弧形。因为两者的首要结构相同,仅底座的部分结构不同,而底座的该部分结构在正常使用时是顾客难以注意到的,顾客无法将被控产品与本专利差异,因而两者是附近似的外观设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