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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4:22
一、序言
交通闯祸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闯祸罪科罪量刑的悉数规则,有不少学者以为:“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即差错违法的成果加剧犯。[1]
近年来交通闯祸罪已由曩昔的一般差错违法成为多发性、常见性违法,而且呈现显着上升的趋势。例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闯祸违法案子的状况:2001年审理此类案子65件,2003年审理此类案子79件,2004年榜首季度审理此类案子28件。交通闯祸案子大幅上升,已成为该院刑事审判作业的一个新特点。再以广东东莞区域为例,该区域判定的交通闯祸罪,1997年为72件72人,1998年100件100人,2000年为125件125人,2001年为144件144人,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交通闯祸违法中,又以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即“因逃逸致人逝世”的社会损害性最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闯祸罪中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争议颇多,正确的处理这个问题关于怎么确认交通闯祸罪,防备此类违法的发作意义严峻。
事例:丁某深夜酒后驾车回家,不小心将路旁边一骑自行车正常行进的叶某撞成重伤。丁某撞人后,吓出一身盗汗,酒也醒了。丁某下车后,见叶某头部出血,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再看看四周无人,就将车制动的痕迹擦去,开车逃走。叶某因为休克后出血过多得不到及时医治而逝世。[3]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定为交通闯祸罪;另一种定见以为,丁某将骑车人叶某撞成重伤后,就负有将其送医院抢救的责任,而且丁某彻底有才能施行这一责任,而他却乘受害人不省人事、夜半无人之机驾车逃走,不施行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的应抢救的作为责任,因而构成叶某失血过多而逝世,是不作为违法。丁某下车已看到叶某处于风险之中,彻底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构成叶某逝世的成果,但却有意听任了这一成果的发作,已构成直接成心杀人罪。因为交通闯祸罪是差错违法,因而不该确认交通闯祸罪,而应确以为成心杀人罪。 成果加剧犯,亦称加剧成果犯,是指行为人施行了根本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因为发作了严峻成果而加剧其法定刑的违法形状。例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则的优待罪,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优待罪的成果加剧犯。对成果加剧犯可简略图解为:成果加剧犯=根本违法构成 加剧成果。
从上述概念能够看出,成果加剧犯一般是由两部分构成:根本违法与加剧成果。所谓根本违法,是指行为人施行的行为契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则的详细违法构成。加剧成果,是违法行为所构成的损害成果现已超出了法令规则的根本违法构成要件成果的规模。
关于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这是成果加剧犯理论争议的中心。成果加剧犯片面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根本违法行为和加剧的成果均有罪行。其间,关于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我国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多。有的学者以为,只能出于差错;有的学者以为既能够依据差错,也能够依据成心。有学者将我国刑法中存在的成果加剧犯分为三种类型:(1)根本犯为成心,对加剧成果也是成心。例如,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则的掠夺行为是出于成心,致人逝世也能够是成心。(2)根本犯是成心,对加剧成果则出于差错。例如,刑法第236条第 3款第5项规则的强奸行为是出于成心,对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则是出于差错。(3)根本违法是差错,对加剧成果也是差错。例如,刑法第136条规则的风险物品闯祸罪,成果严峻的根本违法是差错,成果特别严峻的也是差错。[4]
问题在于,交通闯祸罪中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除了差错还包不包含成心这在我国学术界是个争辩颇多的问题。笔者迁就这一问题加以浅析。
二、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
加剧成果的呈现,是成果加剧犯建立的必要要素,一起要求行为人片面方面有必要对加剧成果有罪行。所以,便发作了一个加剧成果的罪行,致使构成成果加剧犯的两层罪行,即根本违法的罪行和加剧成果的罪行。
(一)两层罪行说
两层罪行,又称混合罪行,即施行一个损害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损害成果,行为人对不同的损害成果持不同的罪行。通说以为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是两层罪行,即根本违法行为中的罪行以及与加剧成果相伴发作的加剧成果的罪行。
关于“两层罪行”有恰当一部分学者持否定定见。该观念以为,“罪行分配行为,行为表现罪行……不同的罪行分配不同的损害行为,不同的损害行为表现不同的罪行,构成社会生活中各种不同的违法。成心和差错是两种不同的罪行方式,它们所分配的损害行为是有彻底不同的性质,社会损害性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因而,说两种罪行方式一起并存分配一个损害行为,是有悖违法构成理论的。此外,两层罪行说也不契合我国刑法的罪数理论。因为在我国区别一罪与数罪只能以违法构成的个数为规范。但凡行为人依据一个罪行,施行一个损害行为,具有一个违法构成的就是一罪……两层罪行,则是说行为人施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两种罪行方式,建立一个罪名,这显着也是不稳当的。”[5]别的,否定说以为,作为两层罪行例子的成心损伤致死、强奸致死等违法,这儿的成心与差错并非处于同一层次,实践上并不是两层罪行的违法。因为成心损伤致死、强奸致死,都不是独立的罪名,前者是成心损伤罪的加剧情节,后者是强奸罪的加剧情节。就建立损伤罪而言,只需对损伤持成心即可。换言之,成心损伤罪的片面构成要件只需有一个成心的罪行。成心损伤致死,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逝世持差错,是出于将加剧成果归责于行为人的需求。致死与对逝世的差错,并不是成心损伤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成果加剧犯的建立条件,该条件是不能归入根本犯的构成要件的。因而,提出“成果加剧犯是否具有两层罪行,也是值得研讨的问题”。[6]
由此可见,两层罪行否定说的首要观念是:罪行与违法行为之间只能是对应的联络,一个罪行分配一个违法行为。笔者以为,两层罪行否定说只看到了典型的一罪与数罪,而忽视了违法现象的复杂性。如依据同一的或归纳的违法成心而接连施行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的接连犯;再如成果加剧犯,行为人施行一个根本违法行为而发作两个损害成果。此刻,行为人对两个损害成果都存在着知道要素和毅力要素,即行为人一起存在两个罪行,这并不违背我国的违法构成理论。相反,正是主客观相一致刑法理论的表现,反映在刑事立法上就构成了两层罪行的违法。供认两层罪行的违法,正是表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违法构成理论和罪数理论。至于成心损伤致死、强奸致人逝世不是独立的罪名,并不影响其成为两层罪行的违法。咱们并不是说成心损伤罪、强奸罪是两层罪行的违法,而是以为成心损伤致死、强奸致人逝世这类违法具有两层罪行的特征,归于两层罪行的违法,这并无不当。假如否定两层罪行理论,就无法处理比如成心损伤致死、强奸致人逝世这类违法的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之所以对别人逝世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对该成果存有罪行,而不是出于将加剧成果归责于行为人的需求,否定这一点则会导致客观归罪。 一、序言 交通闯祸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由此可见,“两层罪行说”是契合实践需求的,具有理论依据而且不乏立法实例。
(二)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
关于加剧成果,其片面方面所面临的问题首要是:行为人对加剧成果的发作,除了差错,是否包含成心
这个问题是成果加剧犯理论争议的中心,理论界说法不一。大都学者支撑“扫除成心说”,即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只能是差错。其间一种观念以为,行为人若对加剧成果有成心,由此发作的“加剧成果”能够以为是重成果的成果犯;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此刻行为人或许构成新罪,需求用罪数理论处理。笔者以为这些观念值得商讨,如在掠夺致人重伤、逝世,强奸致人重伤、逝世等以复合行为为特征的根本违法中,行为人彻底有或许以成心重伤、杀人的手法到达其掠夺、强奸意图。此刻,若依据榜首种观念就应该以成心损伤致人重伤或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但行为人的终究意图是为了掠夺或许强奸。重成果的成果犯的观念,并不能彻底反映行为人的片面方面,对行为人的意图行为也未进行点评,其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若按数罪并罚理论处理,将掠夺罪与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并罚,强奸罪与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并罚,问题依然存在。掠夺罪和强奸罪的违法行为属复合行为,包含着暴力、钳制行为和掠夺、强奸行为,后者以前者为条件。假如单纯地就暴力、钳制行为确以为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也就无法再对掠夺、强奸行为确以为掠夺罪或强奸罪。因为,这样有必要对暴力、钳制行为进行两次点评,这有违罪行均衡准则。[7]因而,只有当掠夺或强奸后还有报复或灭口等动机的,方可施行数罪并罚。
笔者以为,“兼含成心说”更为合理。首要,成果加剧犯是指行为人施行了根本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因为发作了严峻成果而加剧其法定刑的违法形状。从概念自身而言,并不扫除行为人依据成心构成加剧成果的景象。其次,客观上存在着对加剧成果持成心的景象,如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则的掠夺行为是出于成心,致人逝世也能够是成心。其间,“致人重伤、逝世”在我国刑法中的意义并不一致。在一些条文中,如刑法第234条中的“致人重伤、逝世”不包含成心;而在刑法第115条中“致人逝世、重伤”,行为人片面方面则既包含差错也包含成心。因而,将成心归入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是契合我国实践的。
三、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违法过方式之我见
依据前文所述,成果加剧犯理论并不扫除行为人片面方面临加剧成果的成心形状,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其罪行方式也便有了成心的或许。笔者以为,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在必定景象中,其罪行方式包含成心(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在内。
(一)罪行发作环境的区别
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是两层罪行,即根本违法行为中的罪行以及与加剧成果相伴发作的加剧成果的罪行。
关于成果加剧犯,加剧成果发作于根本违法之外,行为人的罪行往往发作于一个特别的环境之中,或许说在根本违法根底之上发作了一个罪行。该罪行既能够是原根本违法罪行的接连,也能够是一个新的罪行,当然包含直接成心。持“扫除成心说”的学者以为,若将直接成心包含在内,或许就会因该直接成心发作一个新的罪名,而非加剧成果。这其实是将加剧成果与根本违法构成孤立开来。整个违法活动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而是一个接连的、彼此联络的进程。而且各环节具有因果联络,没有前者便没有后者。此刻,罪行并非单纯的,应考虑违法构成的情节,以及影响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和行为人人身风险性巨细的要素,这些要素一起也导致了刑事责任巨细的不同(刑事责任程度)。
至此,笔者将成果加剧犯中罪行发作的环境分为榜首性环境与第二性环境。榜首性环境指根本违法进程中罪行发作的环境。第二性环境是指加剧成果罪行发作的环境。加剧成果的罪行是在榜首性环境根底之上或许说是以根本违法行为完结这一成果为条件条件而发作另一罪行方式,但也不扫除是原罪行方式的继续开展。一起,第二性环境是在整个违法进程的景象要素中居于隶属位置的环境,咱们也能够将其称之为从环境,将榜首性环境称之为主环境。成果加剧犯的加剧成果即发作于第二性环境之中,其罪行方式也是在这一特别环境中发作的。
交通闯祸罪中“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是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行为人的两层罪行也相应发作于榜首性环境和第二性环境。其间,榜首性环境首要表现为交通运输条件或环境,比如在路途交通方面,机动车辆司机酒后驾驭,超速、超高、超宽、超载行车,或许路途曲折,路面上有暴晒的农作物,交通环境紊乱等;在内河运输方面,如船长擅离职守,疏忽大意差错指挥,梢公差错操作、违背航线或许遇到险滩、激流等。第二性环境则首要表现为,事端现场的条件和气氛以及时机要素。如夜深人静,事端现场偏远无人或许搭车人的煽动、指派等。
正是交通闯祸违法的特别性,要求正确区别根本违法与加剧成果发作的环境,这对交通闯祸行为的正确科罪量刑具有严峻意义。
(二)违法人的心思学剖析
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其加剧成果发作于根本违法根底之上,该条件对加剧成果的发作密切相关,即心思学上的影响违法的主体外要素。
影响违法的主体外要素与违法心思、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互动效果,该要素对它们的影响首要是一种诱发效果。这种诱发效果能够分为三种:一是个表现已具有违法心思,在景象的诱发下,发作违法动机,例如想要偷东西的人在发现某一家房门未锁时很简单完结偷盗行为;二是个别心思品质虽有必定缺点,但尚不具有违法心思,在景象的激烈影响下,不良心思品质敏捷恶化为违法心思,发作突发性违法行为;三是个别在在进行违法行为中,因为周围景象的影响,或许违法心思进一步恶化,例如被害者抵挡致使偷盗敏捷转化为杀人,或许削弱违法动机,例如被害者的呼叫使其逃离现场,或许违法人良心发现,自动中止违法。[8]主体外要素对交通闯祸罪中成果加剧犯的诱发效果,即归于上述的第三种景象。
影响违法的主体外要素分为:大社会环境要素,人际交往及寓居环境、作业场所和工作要素,自然环境要素以及景象要素。以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为例,影响加剧成果发作的要素中,景象要素便较为显着。“景象要素是指,直接影响违法人构成某种违法行为动机的客观环境要素,与违法人施行某种违法行为动机的构成和违法决意的建立密切相关。”[9]景象要素又包含损害目标要素,现场其别人要素,现场条件和气氛以及时机要素。在交通闯祸罪中,事端的发作带有必定的偶然性,这种时机要素,能够诱发行为人的违法心思也能够促进主体不良心思恶性开展为违法心思。加之现场条件和气氛,如夜深人静、事端现场偏远无人等;或许损害目标的诱发,如被害人重伤、不省人事;或许现场其别人的影响,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的指派。这一系列要素促进主体不良心思恶性开展,致使发作价重成果,如交通闯祸后逃逸,乃至加害受害人等。此刻,影响主体罪行方式进一步开展的景象要素就是前文所述的第二性环境。 一、序言 交通闯祸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笔者以为,一般状况,在这种出人意料的、激烈的外界环境影响下,行为人的举动往往遭到消极情绪的左右,对行为的意图和成果缺少清醒的知道和沉着上的自我操控。与深思熟虑的违法行为相比较,该种行为人的社会风险性一般不大,几乎没有相同违法重复的风险,但也不扫除有过违法阅历的人再次发作违法心思的景象。赏罚应当有所区别,假如一概将行为人科罪为直接成心违法有赏罚严苛之嫌。
(三)赏罚价值剖析
从刑法价值视点考虑,将成心归入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之中较契合现代刑法公平价值观。跟着社会的开展前进,刑法日益趋轻化,更寻求本质的公平,也要求赏罚避免均衡性的极点。若不考虑罪行发作的特别环境或条件条件,合理确认刑责巨细及适用的赏罚,将很难到达本质的公平。
近代学派代表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倡议意图刑主义,他将违法人分为时机违法人与惯习违法人。关于时机违法人,因为其是在外部影响下犯了差错,几乎没有违法重复的风险。关于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加剧成果的发作是有必定概率的,不或许每个根本违法都会发作加剧成果。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也是一种时机违法人,即没有根本违法这一条件条件,行为人就没有或许(时机)施行进一步的行为。因而就应找到一种合理的赏罚来适用,终究赏罚的意图首要是惩戒教育个别,而非单纯赏罚。而这点又表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李斯特还以为:“俗人跟一般人彻底相同,一般人只不过是因为在与外部状况结合时的走运才没有堕入违法罢了。”[10]从前文所述违法心思学的视点剖析,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违法行为的施行是表里机制一起效果的成果。因而,咱们不能仅从外表判别违法行为,还要了解罪犯的心思改变。
笔者以为,在一些状况下,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其罪行方式包含成心(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例如甲交通闯祸后驾车逃离现场。甲片面上,或许是为躲避法令责任或许避免支付高额医疗费用,而期望被害人逝世以便没有人能够指证他的闯祸行为,或许以为被害人逝世、不逝世都无所谓。此刻,行为人“期望”损害成果的发作,片面上存在直接成心杀人的成心,按“扫除成心说”的观念,则甲构成成心杀人罪。可是,这种逃逸方式的不作为是否就恰当于作为的杀人罪的施行行为,还值得谈论。持“扫除成心说”的学者,大多疏忽了不作为的逃逸行为和作为的成心杀人罪之间的等价性,然后容易得出建立成心杀人罪的定论。
交通闯祸后,行为人只是逃逸即弃而不论,准则上被害人得到第三者救助的或许性很大,行为人对加剧成果的发作并不具有排他的分配性;此外,成心杀人罪是重罪,其建立要求有强度很高的违法行为。而要使不作为的杀人与作为的杀人有同价值性,单纯对被害人放置不论还不行,如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或许将被害人抱上自己车后拒不送到医院,在大街上兜圈导致被害人死在车中。此刻,使被害人得到救助已不或许或许明显困难的,才归于对被害人的生命有肯定的分配,不作为杀人与作为杀人才具有同等的价值性。[11]
问题在于,终究哪些状况下片面上持成心的行为人构成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哪些状况又构成成心杀人罪其区别规范是什么
笔者以为,交通闯祸后单纯的逃逸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准则上以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处理即可。可是,闯祸者行为若包含着掠夺被害人生命的实际风险时,以成心杀人罪确认更为合理。至此,笔者提出两条区别规范:
(一)时刻、地址是否发作改变。如闯祸者将被害人搬运其它场所或许逃逸后回来二次加害被害人,则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二)是否归于再犯。假如行为人有过同类违法阅历,再次发作犯意的,其片面方面已不同于一般交通闯祸者的违法心思,与作为的杀人具有更大的等价性。
(三)是否使被害人得到救助已不或许或许明显困难的。如发现被害人重伤未死而二次碾轧后逃逸,使其得到救助已不或许,或许将被害人抱到自己车上拒不送往医院,使救助明显困难的,以成心杀人罪论处。相反,假如被害人的伤并非丧命,事端现场是行人频频的场所,或许派出所和医院就在邻近,被害人得到第三者救助的或许性很大的状况下,闯祸者逃逸的,以交通闯祸罪论处。
三条规范中,以第三条规范为主,或许说,榜首、第二为方式规范,第三为本质规范,归根到底即行为人的行为与作为杀人是否具有同等的价值性。
四、正确了解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
依据前文所述,对我国刑法中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能够这样了解:行为人尽管片面上期望或许听任被害人逝世,但假如其单纯地逃离现场,不予救助的行为与成心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并不具有等价性,按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应确以为交通闯祸罪。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以为,“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闯祸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
《解说》以为,导致逝世的直接原因是“得不到救助”,但从本质上看,“得不到救助”也是一个成果,而不是行为。闯祸者对这个成果的心思状况是成心仍是差错《解说》未加限制。已然未加限制,那就阐明成心、差错都包含在内。[12]而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则,交通闯祸后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归于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在违法性质上依然定交通闯祸罪。因为成果加剧犯加剧成果罪行方式发作环境的特别性以及从现代刑法公平价值观上考虑,如此规则是比较合理的。
针对交通闯祸违法不断添加的现状,笔者以为应当恰当进步刑法中交通闯祸罪的法定刑。目前我国刑法中交通闯祸罪的根本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刑法》第72条规则,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能够宣告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闯祸罪的处分大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保险公司与闯祸人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后,大大都违法人被宣告缓刑。[13]对交通闯祸罪很多适用缓刑,违法人受不到应有的掠夺性苦楚,这无疑对其他社会成员起不到满足的震慑效果。这种立法和司法现状不光使赏罚损失一般防备的价值,还无形中在必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的发作。要处理这一问题,咱们能够恰当进步交通闯祸罪的法定刑,一起在司法实践中慎用缓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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