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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 继续工作合同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5:29
事例:孙某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未告诉孙某停止劳作合同,但也没有与孙某续订劳作合同,孙某在原作业岗位持续作业,一年后,孙某提出与公司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公司不同意,两边发作争议。
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停止劳作合同,也未续签定劳作合同,劳作者持续在用人单位作业,实际上两边树立了现实劳作联系。依据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规则,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处理停止或续签定手续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视为续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作者洽谈合同期限,处理续签定手续。由此给劳作者形成丢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一起,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2001年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则,在上述景象下,“停止”是指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现实的劳作联系,而不等于两边依照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认定为停止现实上的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因而,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作合同停止之日后劳作者供给劳作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不然,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超越1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本案中孙某提出与公司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公司不得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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