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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1:27
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件:
即法令明文规则的当事人对其不实行合同不承当违约职责的条件。我国法令规则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许悉数革除职责,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当事人拖延实行后发作不可抗力的,不能革除职责。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货品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差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二)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便是当事人以协议扫除或约束其未来职责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有必要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法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用与无效
(1)依据现行法的规则确认免责条款的有用或许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明为要素,以扫除或约束当事人的未来职责为意图,因此归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则调整 。
(2)依据危险分配理论确认免责条款的有用或许无效
(3)依据差错程度确认免责条款的有用或许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依据违约的轻重确认免责条款的有用或许无效 ,我国没有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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