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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地补偿的标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7:3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征收土地布告方法》和《上海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有关规则,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6]57号批文同意的征地计划,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规模:
嘉定区安亭镇星明村北巷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213.1平方米、建造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2.8平方米,算计征地面积1245.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规范、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土地补偿费规范,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规范为安亭镇农用地69.3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元/平方米,补偿费付出给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付出方法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范、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按《上海市征地资产补偿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补偿费付出给所有者,付出方法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规范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规范为每平方米安亭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付出给所有者,付出方法为转账。
四、征地规模内触及房子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子补偿计划布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顿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则履行。详细安顿方法另行布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任施行。
六、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布告内容有不同定见的,请于布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6年5月13日前提出书面定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定见。
七、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布告内容要求举办听证的,请于2016年4月2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则提出书面请求,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抛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征求定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5条规则,对同意后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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