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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批准再生一孩(二胎)的特殊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5:24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间第二个孩子系通过同意的生育)经判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要一个孩子的乡村夫妻,一方只要一个兄弟或许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许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四、只要一个女孩的乡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要两个姐姐或许妹妹,其间一个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要一个女孩的乡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一起奉养女方爸爸妈妈或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要一个女孩的乡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一起承担起奉养女方爸爸妈妈的责任(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景象之一的:
(一)两边均为丧偶的;(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爱人抚育的;(三)两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爱人抚育的;(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爱人抚育,一方契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则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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