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2:09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发作的契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规则对大大都企业税务处理都遍及适用。可是,因为职业性质不同,对其产品的宣扬程度也不同,因而导致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差异很大,有些产品的客户较少,需求的宣扬较为会集,不需求做很多广告宣扬,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也不多;但有些产品则客户多或大都为散户或个人顾客,需求做很多的广告宣扬,然后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较多。
假如税法不考虑特别职业,则会导致这些职业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偏少,交纳的所得税偏多,导致税负不公正,不利于职业之间的公正竞争。为了公正税负,只能对特别职业做特别规则。
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职业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72号)第二条规则,“对采纳特许运营形式的饮料制作企业,饮料品牌运用方发作的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30%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能够在本企业扣除,也能够将其间的部分或悉数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作为出售费用据真实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在核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运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除掉。”
因为财税[2009]72号文件关于特许运营形式的饮料制作企业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扣除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按份额扣除,另一种是据实扣除,因为扣除办法不同,因而存在必定的税收谋划空间。
【例】甲企业为饮料品牌持有方,2009年的运营收入为1500万元,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赞为500万元,乙企业为甲企业授权出产该品牌产品的企业,2009年的运营收入为1000万元,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40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均已税前扣除,今后年度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均超限额。甲、乙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两种不同办法下的税务处理如下:
1、乙企业挑选接份额扣除办法
甲企业的税务处理:2009年,甲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限额为450万元(1500×30%),实践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500万元,有50万元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今后年度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均超越税法规则的扣除限额,因而,该50万元未扣除广告赞和事务宣扬费在本年度和今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2009年,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限额为300万元(1000×30%),实践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400万元,有100万元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今后年度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均超越税法规则的扣除限额,因而,该10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在本年度和今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甲、乙企业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算计为750万元。
2、乙企业挑选归结至甲企业税前据实扣除的办法
甲企业的税务处理:2009年,乙企业归结至甲企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400万元,作为甲企业的出售费用据真实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甲企业本身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万元(1500×30%),实践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为500万元,有50万元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今后年度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均超越税法规则的扣除限额,因而,该5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在本年度和今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2009年,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限额为0。
甲、乙企业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算计为850万元(400 450)。
谋划剖析:
第二种办法比榜首种办法税前多扣除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100万元,即为乙企业挑选份额扣除法超限额不得扣除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由此节省的税收收益为25万元(100×25%),甲、乙企业能够洽谈同享。
由此可见,假如估计今后年度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将超越税法规则限额,能够采纳结转至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据实扣除的办法。假如估计今后年度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不超越税法规则的扣除限额,则可挑选按份额扣除办法或结转至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据实扣除的办法,因为尽管本年度因为超限额导致多缴交税款,而资金是有时刻价值的,将导致失掉这部分税款发生的时刻价值,可是,因为结转至饮料持有方或办理方据实扣除的办法,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独自核算,并将品牌运用方当年出售(运营)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的证明资料专案保存以备查看。因为办理和存案证明资料较为费事,可能会因而而添加额定本钱,能够权衡利益而挑选税务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