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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费过高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9:49
投保交强险的小轿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车辆损坏,因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回绝补偿。近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保险公司按实践修理的价格进行了补偿。听讼小编为您详细解读!
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回绝补偿
2014年8月1日18时41分,福安市居民林某驾驭小轿车从福安市区沿国道104线往柘荣县方向行进,行为事端路段交会车时,跳过路途中心线与对向由缪某驾驭的小轿车相撞,形成两车损坏、缪某受伤的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缪某车辆修理费花费68924元。
同年8月27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林某承当事端首要职责,缪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
随后,林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承当理赔职责。但保险公司以为,缪某修理的价格已超越车辆实践价格,并且缪某的车辆损坏,已达到作废程度,不该修理,按作废评价价格42800元核算丢失。两边僵持不下,缪某遂于2015年6月24日申述至福安法院。
法院审理成果:
福安法院审理后以为,缪某的车辆市值虽低于修理价值,且保险公司赞同补偿缪某相当于交通事端发作前被危害车辆评价价值的车辆重置费用,但缪某车辆并没有消灭,可经修正运用,且修正运用在经济上对缪某更具合理性。此外,缪某修理车辆从保险公司核损出具的修理项目99项削减到90项,削减了保险公司修理职责,金额尽管高于车辆评价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是修理车辆康复正常驾驭状况所需的必要费用。出于对交通事端中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且保险公司对车辆实践价值应承当举证职责,但保险公司仅供给其公司制造的定损清单,其性质仍为当事人单独陈说,没有第三方判定等其他依据证明,仅凭此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该现实建议。遂依法判定保险公司应按缪某的车辆修理价格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的限额内进行补偿。
福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定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宁德中院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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